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王彩霞诉托克托县龙腾达运输有限公司、包头市丰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贾雪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被告贾雪峰赔偿原告王彩霞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次手术费、住宿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22901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托克托县龙腾达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包头市丰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109010.3元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杨永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那洪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民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那洪江借用他人车辆,驾驶车辆时未安全行驶,与杨永华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由于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部分,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牛三旦与何文敏、包头市鸿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南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阿苏克哈与余么毛劳务合同纠纷案判决书经质证,原告对两份鉴定意见书均没有异议,认为恰好证明了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的观点,原告确实没收到120000元这笔款项,本案工程总价为317214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00500元,被告还应支付116714元。被告对两份鉴定意见书均没有异议。
张云琴与北京金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涉案交通事故被认定肇事司机郭生录承担事故全责,被告作为其用人单位、就其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损害,应当向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桂玉英与薛志国、聂晓文、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风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人保朝阳支公司辩称:闫风英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属实,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不认可闫风英的伤残赔偿等级,但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合理的损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导致原告受伤的触电线路在原审中已经查明,不是被告供电公司运行维护,与用户签订有合同,对供电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产权分界均有明确约定,造成原告受伤的线路应由用电方自行维护。被告供电公司不是电力行业的主管部门,不具有监督管理等行为职责,因此无论是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还是就原告受伤存在的过错,被告供电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均不应承担责任。
周海波与崔新亮、托克托县和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肖福山、呼和浩特市英翔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建强与肖福山、呼和浩特市英翔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崔新亮、托克托县和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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