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尤天红与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刘宁、刘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尤天红原审时诉称,要求赔偿其医疗费108,445.32元(其中包括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刘宁刘畅垫付的10,000元)、伙食补助费4900元、误工费16,794元、护理费25,583元、交通费700元、辅助器具费2519.3元、复印费91元、衣物损失500元;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民间借贷出借人履行支付义务的认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对诉争款项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完毕支付借款义务,但借款人事后称其未收到,依然承诺还款且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债务担保人没有就主债务提出异议并答复履行保证责任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就上述行为给出合理解释或提出反证,应综合全案间接证据,按照各方证据证明力大小,作出诉争借款已经实际支付的司法认定。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裁判观点探讨及评析:以9个案例为样本《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医疗损害鉴定,已经确定无锡三院存在医疗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因素,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行为与医疗过错行为虽然造成同一损害,但二者之间能够确定责任大小,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俞菲与北京华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关于原告要求2013年7月24日至2013年12月10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500元,因原告在仲裁阶段已经承认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现虽否认,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以否定其已经自认的事实。故对原告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李革千诉张楠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本公司投保交强险122000元及商业险3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保险期限内。受害人死亡原因是呼吸系统衰竭导致死亡,并非交通肇事外伤引起,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有因果关系的证据,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不同意赔偿。
杨玉海与张乐、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玉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36768.73元。
陈泽修诉脱振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判判令陈泽修赔偿脱振旺相关损失是否适当。双方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泽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任德胜诉韩远旭、韩远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庭审中,各方均认可事故发生后王绪朋为喻信科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的事实,各方均认可王绪朋还垫付了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和电动自行车损失费2000元的事实。各方均认可华安财险公司及紫金财险公司均没有进行理赔的事实。
王同棉与郑路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