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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投保车辆出险后保险金额如何确定
    日期:2016-10-20 点击:284次

    投保车辆出险后保险金额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 车上人员在车下被撞伤是否能适用第三者责任险
    日期:2016-10-20 点击:344次

    车上人员在车下被撞伤是否能适用第三者责任险现实生活中,由于保险车辆是属于机动车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能永久地置身于保险车辆当中,“车上人员”及“第三者”应视为在一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这两种身份随着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存在转化的情形,这种特定时空主要是看交通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的时间内受害人所处的位置。

  • 法院:"保险不保家人"无效
    日期:2016-10-19 点击:385次

    法院:"保险不保家人"无效保险法规定免责条款应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而且投保单上的签字不是原告的笔迹。就算是原告所签的,保险公司也没有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免责条款没有生效,拒赔是不成立的。

  • 交通事故赔偿签订的调解协议能否反悔
    日期:2016-10-19 点击:198次

    交通事故赔偿签订的调解协议能否反悔交通肇事行为中因肇事司机侵权行为而引起的赔偿,使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而赔偿调解协议书的签订,又使双方原有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转化为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因此,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当事人双方之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而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 袁爱珍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胡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10-17 点击:353次

    袁爱珍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胡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根据肇事车辆的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的损失,超出保险公司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侵权人根据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名义上的登记车主应否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日期:2016-10-17 点击:358次

    名义上的登记车主应否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机动车在我国仍属于动产,是一种特殊意义上的动产。我国物权法对于不动产以及动产的物权确立规定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按喇叭导致交通事故的车主是否需要担责
    日期:2016-10-17 点击:432次

    按喇叭导致交通事故的车主是否需要担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即就损害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的关键,在于是否发生在道路上,是否因过错或者意外所造成,而不在于是否具有碰撞情形。只要是发生在道路上且是因为过错或者意外所造成,哪怕没有发生碰撞也同样构成交通事故。

  • 销售者将机动车销售给残疾人发生事故后应否担责
    日期:2016-10-17 点击:300次

    销售者将机动车销售给残疾人发生事故后应否担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否应当禁止重复评价
    日期:2016-10-17 点击:238次

    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否应当禁止重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代驾司机过错引发事故责任谁担
    日期:2016-10-17 点击:295次

    因代驾司机过错引发事故责任谁担驾驶事故责任一般是由代驾公司对外承担,再由代驾公司与代驾司机按约定比例分摊,承租方不承担责任。根据混合型无名合同法律适用的结合主义说,可分解混合合同的内容,使其各部分分别适用法律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同时依据行业通常惯例,驾驶事故责任应当由出租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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