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公司承担偿付施工单位工程款责任后,是否享有向其他不同相关方的追偿权?
问题:如果工程公司作为发包方的上级单位单方赔偿了农民工的损失(诉前),工程公司能否向集装箱公司、港口管理人或者其他相关方主张权利?如果能,那么相对方如何承担工程公司已经支付给农民工的工程款?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规定,第一手发包人对最后一手发包人所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从理论上讲,施工单位都是由众多农民工所组成,农民工的权益实际是解决每个人的生存权问题,从人的基本权利出发,人的生存权相对其他权利最为重要。故为保护施工人员的正当权益,应当由各个发包人共同承担偿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责任。
在工程公司承担责任后,其有权向其后手各个单位进行追偿,而并非只能选择其后一手或者最后一手单位,因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以及各个单位难以诚信为本进行确权的情况下,赋予最前一手或者具体承担了偿还责任的单位以追偿权,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建筑承包司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精神。各个相对义务人应相互承担责任,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则按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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