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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问题解析

日期:2017-12-06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70次 [字体: ] 背景色: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一般情况下,合同双方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往往都会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以促使对方履行合同。由于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并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那么在劳动合同中,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是否也可以约定违约金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劳动合同也属于合同的一种,只不过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法律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有特别的限制,用人单位不可滥用,否则无效。

典型案例

2008年5月10日,李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在公司从事会计工作,无论是李某还是公司,如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均必须支付给对方5万元违约金。此后,因李某找到了更适合自己,且工资更高、待遇更好的工作,遂于2009年8月9日向公司递交了辞呈,明确将在次月12日离开公司,但遭到公司的坚决拒绝。次月巧日,李某见公司固执己见,便悄悄离去并供职于另一企业。该公司随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如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均必须支付给对方5万元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属无效;李某在辞职前提前一个月告知了公司,其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裁定李某的辞职行为合法有效,无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律师评点

本案涉及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问题解析。由于劳动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因为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上并非完全处于平等的地位。因此,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除了要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之外,还要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加以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只有以下两种情形下可以约定违约金,其他情况均不得约定违约金:

一是涉及专项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如果劳动者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金。

二是涉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相关秘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且人员限制在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本案中,李某既没有接受过公司的专项培训,公司没有为此支付过专项培训费用。李某也不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没有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因此,李某与公司之间自愿约定的关于 “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均需支付对方5万元违约金"的条款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属于无效约定。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接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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