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恋情是否可以成为被开除的理由?
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是一些企业由来已久的做法,主要原因在于办公室恋情有可能危害当事人的工作效率,严重的会有泄露公司机密的隐患。用人单位的这种担心并非没有道理,但是这种规定是不合法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表明,公民有权自主决定其婚姻状况,其他任何单位和组织都不能强制干涉。用人单位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这条规章制度是无效的。既然用人单位制定的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结婚的规章制度无效,那么其当然不能以员工违反该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不得违背我国基本的道德要求。公司通过颁发“恋爱令”擅自限制企业员工之间的恋爱,以开除为要挟,迫使员工放弃自己的婚恋自由,不仅显失公平,也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公民婚姻自由的规定,因此是无效的。公司禁止办公室恋情的规章制度已经触及到员工的私人空间,若以此开除员工,实则是侵犯了人权的一种表现,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反映,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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