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工伤事故 >> 工伤认定

关于对“上下班途中”工伤问题的理解

日期:2015-04-30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56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对“上下班途中”工伤问题的理解

作者: 郑州高新区法院 郑水泉李颖

一:我国法律认定有关工伤的规定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决定修改、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草案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明确完善了这个制度。也就是说,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的只限于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而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认定职工上下班途中为工伤的不但在认定范围上,而且在认定时间上都有扩展。比如该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上述规定中第六项突出了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工伤的情形,是目前我国认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工伤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上下班途中”的含义怎样理解?

发生“机动车事故”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但由于“上下班途中”没有具体的法律界定,所以在空间和时间上认定工伤问题是最大麻烦,也是争议最大的问题。按一般常理讲,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只要是去为单位干活的路途都应算途中。然而,细分析起来,认定上下班途中工伤至少涉及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时间;二是路径,三是目的地。上下班的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是否合理,不但直接关系到职工上下班的行为能否成立,而且关系到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能否确定的大问题。

为此,认定时应当掌握如下方面:一是看上下班的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是否合理,是否相互联系。比如从单位到住所全程5公里,正常情况下,上下班一个小时内足矣。如果所需时间超长,或者选择了南辕北辙的路线等,则可能在界定上下班行为时给予直接否定。二是要掌握度,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就是说,合理的事物也包括特殊的情况。比如通常情况下一个小时的合理路程,往往在雨雪天气、交通堵塞、地陷桥塌等情况下可能需要延长两个小时;又如平时驾车走地面路线比较合理,偶尔坐地铁上下班比较近,那么,坐地铁也应视为属合理上下班路程。再如,可能有东西两处以上的住所,且方向又不同,但无论取哪个方向的住所上下班,都可以作为目的地的理由。由此可见,“上下班途中”的的情形是多样的,不可过分强调合理性,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只有充分注意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的合理性与上下班行为的直接关系,才能把握好合理“度”的问题;否则,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的合理性将演变成肢解“上班班途中”工伤情形的理由。

三:对“谁主张,谁举证”法律后果的理解

本案之所以被人民法院判决煤矿方败诉,原因即是煤矿方拿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职工杨辉不是工伤的理由。此现象属于我国民事法律上的举证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二OO一年十二月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是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主要制度。它的基本内涵是讲明举证责任分配的必要性,也是为了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应当如何裁判的问题:也就是说,案件当事人负有举证义务和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但是,如果案件的全部事实的举证责任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话,往往会因为该方当事人处于弱势地位而取证不能或取证不便的状态,不利于案件真实情况的查明,容易造成该当事人举证负担过重和诉讼效率低下的局面。所以有必要将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预先进行分配,以利于发现事实真相,并提高诉讼效率和体现诉讼公正。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根据法律的预先规定,确定某一案件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来承担的责任问题。对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解,应当掌握以下要点:①举证责任分配是由法律预先规定的;②法律直接分配给当事人的是举证义务而非不利后果;③由于举证义务与不利后果统一于举证责任概念之中,故称为举证责任分配更能全面反映分配内容。比如本案的判决,就是人民法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和民事诉讼法等规定来确定的。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