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损害赔偿律师网消费纠纷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律师栏目:产品责任的认定,产品质量产品瑕疵致人损害,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产品质量案件中的合同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性质剖析,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关系及举证责任分析,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办案流程,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律师代理,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案件起诉状,代理词,证据材料清单,答辩状,判决书,裁决书,缺陷产品侵权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等律师实务操作等。
购2017款车却得2016款车可否索取三倍赔偿?经销商出具的购车发票上已注明出售的车型为“2017款艾瑞泽5”而交付廖先生的却是“2016款艾瑞泽5”,销售方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不影响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故廖先生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经销商按购车价三倍赔偿损失。
买卖中摔坏的玉石责任归谁?王女士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由王女士赔偿损失,按照玉石的售价赔偿。因为玉石已经由“清珠宝店”的工作人员移交给王女士观赏,风险随即转移,王女士观赏不慎摔坏,故而由王女士承担,并按玉石售价40000元赔偿。
“代购”的进口食品未贴中文标签,可以主张十倍赔偿卖家无证据证明存在代购关系的,不能认定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属于代购产品,卖家将产品上架销售,已经超出消费者个人行邮物品的范畴,属于一般贸易商品,应当有进口食品的海关证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合格证明,且包装上也应有中文标签,卖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应承担十倍赔偿金的责任。
惩罚性赔偿能否扩大适用《消保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该条款明确表述了这样一个信息:《消保法》的适用范围是“消费者+消费行为”。“知假买假”者不论是否仍属于“消费者”的范畴其行为都不能认定为“消费行为”——其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之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
是否无证生产食品,与食品安全标准并无必然联系无证生产食品行为的认定属有权行政机关职权范围。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宜简单以食品生产者是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为依据。
购买“行货”无法享受专柜售后服务,属经营欺诈经营者销售无法享受与在专柜购买的同类商品相同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的商品,而告知消费者该商品为“行货”的,属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货、退款并进行惩罚性赔偿。
买家恶意退换货,有悖诚信原则,应赔偿卖家损失淘宝网上公示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协议》中对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的定义是:当买家使用支付宝服务购买卖家出售的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协议”服务的商品,在签收货物后七天内,如因买家主观原因不愿完成本次交易,卖家同意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向买家提供退换货服务。
网络购物纠纷,平台和实际供货商可列为共同被告淘宝网上公示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协议》中对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的定义是:当买家使用支付宝服务购买卖家出售的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协议”服务的商品,在签收货物后七天内,如因买家主观原因不愿完成本次交易,卖家同意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向买家提供退换货服务。在互联网法律规则滞后经济形势发展情况下,法院可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评价买家恶意购买行为。
轮胎非“原厂”卖方应否赔偿三倍购车款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标称100%聚酯纤维连衣裙被检出氨纶 消费者要求三倍赔偿能否支持首先,聚酯纤维属相对廉价的纺织纤维,而氨纶为弹性纤维,其市场售价远高于聚酯纤维,百货公司并不存在以次充好的问题。其次,氨纶和聚酯纤维都是国家允许用于服装面料及里料的纺织纤维,以普通消费者对于纺织纤维的认知水平,并不会仅因标牌上标识的纤维含量是100%聚酯纤维而进行消费。同时,普通消费者在购买连衣裙前应经过试穿,李先生连续两天购买三件同款连衣裙,证实其在试穿后没有任何不适,不属于受误导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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