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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纠纷专栏简介

北京损害赔偿律师网消费纠纷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律师栏目:产品责任的认定,产品质量产品瑕疵致人损害,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产品质量案件中的合同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性质剖析,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关系及举证责任分析,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办案流程,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律师代理,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案件起诉状,代理词,证据材料清单,答辩状,判决书,裁决书,缺陷产品侵权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等律师实务操作等。

  • 商场延迟交付电器,价格调整怎么办
    日期:2017-11-28 点击:343次

    商场延迟交付电器,价格调整怎么办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 食品标示违反强制性标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认定
    日期:2017-10-25 点击:241次

    食品标示违反强制性标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不正当竞争产品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日期:2017-09-27 点击:233次

    不正当竞争产品销售者的法律责任不正当竞争产品的销售者至少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同时在无法提供所售商品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应认定其经营行为并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尚须对权利人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食品中添加非药食同源的药材应承担十倍赔偿
    日期:2017-09-22 点击:229次

    食品中添加非药食同源的药材应承担十倍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因此,如果在食品中添加了并非“药食同源”的、单纯属于中药材的物质,应将该食品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起诉生产、销售者要求十倍赔偿的,应予支持。

  • 恶意购买人是否可以获得十倍赔偿
    日期:2017-09-12 点击:248次

    恶意购买人是否可以获得十倍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 简论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
    日期:2017-08-01 点击:268次

    简论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它主要包括设计上、制造上以及指标上的缺陷三个方面。而其中的缺陷指的是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 认定消费欺诈判例14则
    日期:2017-06-26 点击:188次

    认定消费欺诈判例14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代购奢侈品无法证明真伪应否认定欺诈加倍赔偿
    日期:2017-06-09 点击:296次

    代购奢侈品无法证明真伪应否认定欺诈加倍赔偿在正规的微信代购中,经营者和消费者通过微信进行联系,确定代购商品的数量、规格、价款等基本购物内容。消费者通过要求经营者提供代购物品的正规发票或者商品验证码,并持发票、验证码到商品专柜、官网上进行确认,或者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等方式来辨别代购商品的真伪。

  • 隐瞒车辆曾被出售信息是否构成欺诈
    日期:2016-12-30 点击:415次

    隐瞒车辆曾被出售信息是否构成欺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 个体户收到货款跑路,消费者能否要求展销会举办者赔偿
    日期:2016-12-30 点击:499次

    个体户收到货款跑路,消费者能否要求展销会举办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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