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损害赔偿律师网消费纠纷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律师栏目:产品责任的认定,产品质量产品瑕疵致人损害,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产品质量案件中的合同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性质剖析,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关系及举证责任分析,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办案流程,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律师代理,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案件起诉状,代理词,证据材料清单,答辩状,判决书,裁决书,缺陷产品侵权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等律师实务操作等。
只要销售过了保质期的食品,即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食品安全法》第96条关于消费者主张10倍惩罚性赔偿的条款中销售者“明知”认定,应包括“推定知道”情形。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只要销售者销售过了保质期的食品,即应适用10倍价款赔偿规定。
聚焦消费者权益保护:汽车4S店里的是非输赢 汽车4S店在带给消费者极大便利的同时,也让不少人不得不面对种种“车轮上的烦恼”。如果汽车4S店为了经营利益而“跑偏”,以违背诚信为代价贪图经济利益,势必得不偿失;汽车消费者价值取向偏差,不具备相应的消费能力而希图坐拥“香车”,往往会陷入诈骗迷局。记者近期在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采访时发现,该院最近审结的此类案件不在少数,这些案例告诉4S店与消费者,在购买与服务的双向互动中,多一些理性与诚信,就会少一些烦恼与纠纷。
从一起B2C案件看电商消费者维权购物网站通常都要通过实名注册之后才能进行购物。注册时网站上会有各种合同条款,一般情况下客户不会认真阅读,但此类合同中通常都对发生纠纷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和管辖机构有约定,而原告在立案时并不会提供相应的材料。
2016年商品质量监管新规:赠品也要符合质量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5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对商品质量进行了规定,无论是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专卖店、小卖部等实体店的商品销售,还是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方式提供商品的,都将一视同仁。
损害知情权也是商家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系当事人出于欺诈的故意,进行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相对人限于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作出错误的表示。典型的欺诈行为系欺诈人对于商品的品牌和质量的虚假陈述而达成的交易,但本案中涉案的手机并非本身品牌和质量有问题,而在于购买的过程中因经营者虚假陈述造成消费者购买对象的背离,和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破坏了契约自由的实现,通过层层设套的方式,造成原告作出了多次付款的事实行为,并通过更换购买标的和胁迫拒不退还已交价款的方式,迫使原告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货物质量虽与约定不符,亦或不构成根本违约情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货物虽存在缺陷,但只要买方在不存在不合理麻烦情况下,能使用货物或转售货物,甚至打些折扣,质量不符不应视为构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根本违约情形。
食品营养标签误差超合理范围 法院认定构成欺诈从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对消费者负责的角度出发,如农产品确因生产环境不同而导致脂肪含量有较大差异,食品营养标签应如实标注更能体现实际脂肪含量的数值,而非简单标注为0。锦江麦德龙公司作为经营者,其涉案产品经检测实际脂肪含量为1.4g/100g,与标签标注明显不符,存在向消费者隐瞒真相的情形,并且该公司不同批次的同类产品经执法人员检测发现实际脂肪含量为1.1g/100g,更说明了其他批次“八宝粥料”亦存在实际脂肪含量超标的情形。
为获得7次赔偿,在超市购买过期食品竟分7次结账、如此维权法院是否支持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超市作为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品把关不严,将保质期不明的食品进行出售,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对消费者承担退还货款、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超市退货并返还货款。
以旧换新买手机陷阱重重、留好证据是关键,最有效的方式是在交款前一定要确认商家拿出的产品是自己想要的品牌及型号,切勿先交款再拿货。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一定要留好录音录像等证据,要能够证明商家所卖给自己的产品与自己要买的不符,否则案件到法院后往往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导致败诉。另外,在交易完毕后要及时索要发票等单据,以便在将来发生纠纷时能够明确被告主体。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三)宣传医疗作用的。”《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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