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损害赔偿律师网消费纠纷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律师栏目:产品责任的认定,产品质量产品瑕疵致人损害,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产品质量案件中的合同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性质剖析,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关系及举证责任分析,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办案流程,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律师代理,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案件起诉状,代理词,证据材料清单,答辩状,判决书,裁决书,缺陷产品侵权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等律师实务操作等。
购买的商品信息不全是否可以要求退货赔偿《产品质量法》要求产品标识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完整标注生产商信息,便于消费者知情选择,且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能够对生产者进行追责。受托方作为产品的实际制造者,其厂名和厂址理应如实标识。
买到假“实木雕花”是否可以向店家索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双倍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这里的赔偿主体既包括生产商,也包括销售商。
消费者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应当怎么办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1条的规定,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或消费者认为某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有权对食品进行检验。但是,法律规定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查机构进行。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需要满足,拥有固定的检验人员和实验室,要有专人负责等条件。
食品标签不规范是否应予处罚食品标签是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企业经营特别强调某种配料、成分的食品而未标示添加量或含量的,属于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产品认证机构虚假认证欺诈消费者须承担责任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产品认证机构的责任,区分了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产品与其实际性质不符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如果产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其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因过失导致认证不实,则应当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卖家消失维权难,网络交易平台要担责吗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网络交易平台要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仅仅是提供给商家一个销售食品、药品的场所,直接责任人应当是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明知保健品过期仍然购买,能否索要十倍赔偿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明确了在食品药品市场,“知假买假”可受到法律的保护,只要张大妈“知假买假”行为的目的是举报、监督和净化市场秩序,并不存在敲诈勒索,要求惩罚性赔偿的行为就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具体数额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酌定。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三)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四)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五)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六)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七)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场销售标签不合规食品是否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商品保修期内退换后还有保修期吗商品保修期内退换后是还有保修期的。因为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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