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中摔坏的玉石责任归谁?
【案情】
2016年7月11日,王女士想到该地名叫“清珠宝店”购买玉石,到店后,“清珠宝店”工作人员热情招待,把售价为40000元龙凤玉石给王女士看。王女士接过此玉石后,反复观赏,不料,玉石撞击地面(未铺地毯)的声音响起,玉石碎成两半。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随即,“清珠宝店”起诉了王女士。案件在审理中,王女士申请对龙凤玉石进行鉴定,鉴定后,该玉石价值为15000元至20000元之间。
【分歧】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摔断的玉石责任由谁承担?该谁赔,赔多少?怎么赔?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女士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由王女士赔偿损失,按照玉石的售价赔偿。因为玉石已经由“清珠宝店”的工作人员移交给王女士观赏,风险随即转移,王女士观赏不慎摔坏,故而由王女士承担,并按玉石售价40000元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女士不慎将商品损坏,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清珠宝店”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王女士赔偿“清珠宝店”7500元至10000元范围内赔偿,剩余的损失由珠宝店承担,且损坏的玉石归珠宝店所有。
【剖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针对本案涉诉的玉石,属于财产价值较高且极易损坏的贵重物品,销售商家和消费者都要万分小心和尽力细致地防护。消费者王女士反复欣赏 “清珠宝店”工作人员递给她的玉石,不慎摔到地面上,致使玉石碎成两半,其行为侵犯了珠宝店的财产权利,依法应予赔偿。然而,“清珠宝店”作为专业的经销商,在展示贵重物品时,应当按照玉石商品的拿放技巧,尽到谨慎义务和向消费者介绍说明商品特性,协助观赏、佩戴、摘取的义务,并在珠宝店显眼处放置警示标识。而王女士作为购买玉石的购买者,应当预见到手镯属于易碎物品,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但其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义务,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两者均有责任,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对此损失,双方各应承担50%的责任,即按照涉案玉石损坏前价值为15000元至20000元赔偿,而不应按照售价进行赔偿。由此,王女士赔偿“清珠宝店”7500元至10000元范围内赔偿,剩余的损失由珠宝店承担,且损坏的玉石归珠宝店所有。
作者:黄仕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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