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2017款车却得2016款车可否索取三倍赔偿?
【案情】
家住乐安县城的廖先生为方便妻子上下班在乐安某汽贸店口头订购2017款艾瑞泽51.5L手动时尚版汽车一辆。9月20日,当廖先生喜冲冲的带着妻子提车去上牌时被车管所工作人员告知自己购得的系2016款艾瑞泽5汽车。于是,廖先生找到经销商要求赔偿,销售人员却提出廖先生订购的是2017年生产的艾瑞泽5,并未明确提出要求交付2017款艾瑞泽5。一怒之下,廖先生将经销商告上法庭,并提供经销商出具的购车发票,发票上注明“2017款艾瑞泽5”,廖先生要求经销商按购车价格三倍赔偿其损失。
【分歧】
对于本案中廖先生欲购买2017款车型变成2017年生产的2016款车型可否索取三倍赔偿,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廖先生未与经销商签订购车合同,故无法确定本案应交付的具体车型,且难以认定经销商在此次销售中存在欺诈行为,故不应支持廖先生索取三倍赔偿的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经销商出具的购车发票上已注明出售的车型为“2017款艾瑞泽5”而交付廖先生的却是“2016款艾瑞泽5”,销售方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不影响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故廖先生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经销商按购车价三倍赔偿损失。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廖先生向销售商发出购车要约,销售商履行交车义务,廖先生支付购车款,双方之间的口头合同成立并有效。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按照学说解释,“欺诈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虚假或歪曲事实,或者故意隐匿事实真相,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笔者认为本案应当采用举证责任转换的法技术。即不要求消费者举证证明经营者具有“故意”,而是要求经营者就自己不具有“故意”举证。如若经销商“举证不能”即需向廖先生支付购车款三倍的赔偿。
综上,笔者建议消费者在购车前,应将购买车辆的品牌、型号、出厂日期等具体信息通过合同进行明确约定;定金收据和购车合同等要标注好详细清晰的车型;交付时要仔细验明正身,并保存好相关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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