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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消费纠纷

“代购”的进口食品未贴中文标签,可以主张十倍赔偿

日期:2018-03-0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88次 [字体: ] 背景色:        

“代购”的进口食品未贴中文标签,可以主张十倍赔偿

裁判规则

1.卖家无证据证明存在代购关系的不能认定为代购商品,产品属于公开上架销售可供选购的,应带有中文标签,否则应赔付十倍赔偿金——胡海洋与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贝必佳孕婴用品店、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贝比佳儿婴童用品店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卖家无证据证明存在代购关系的,不能认定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属于代购产品,卖家将产品上架销售,已经超出消费者个人行邮物品的范畴,属于一般贸易商品,应当有进口食品的海关证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合格证明,且包装上也应有中文标签,卖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应承担十倍赔偿金的责任。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评析】

代购产品的界定

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其与传统的进出口贸易有一定区别,消费者在订购时应当向跨境电商公司提供完整、准确的个人信息,跨境电商以消费者本人的名义向海关报关、纳税。代购的买方与代购人之间应成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代购人是按照买方的要求购买指定商品的服务提供方。上诉人主张其是跨境代购服务商,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是通过跨境电商报税渠道代购所得,被上诉人对此不予确认,上诉人未提供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代购服务协议证明双方成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购买前要求上诉人为其代购商品的事实,亦未能提供其以被上诉人的身份信息在电商平台上进行代购的订单明细予以抗辩,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涉案产品不能认定为代购产品,而是属于公开上架销售可供消费者选购的商品。

2.消费者明知所购食品是在国外制造形成,且无证据表明该食品对人体存在危害的,不符合主张十倍赔偿的要件——杨超与鲍雪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消费者在购买代购食品时已明确知道食品是在国外制造形成并“转卖”至国内,且对食品的相关信息也有充足的认知的,应认定其对商品无中文标签是有预期的,不存在被误导消费的情形。且消费者无相关证据证明购买食品存在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的事实,其主张十倍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7)沪02民终798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评析】

消费者明知产品来源域外的,不存在“被误导消费”的情形

根据网上交易图片与聊天记录等在案证据所显示之内容,可以认定杨超对所欲购买的蜂胶产品系域外制造形成并转入国内进行“现货”出售的事实具有清楚的认识与了解,其中包括对从外国取得之商品的品种、类型、价格、包装等事项的认知,故而其也应对该产品可能不存在中文标签或无法经由我国相关机构检验检疫等事实具有充分的预期。由此,杨超对于购买系争域外商品的性征状况及其与境内商品的区别是明知的,并不存在“被误导消费”的情形。同时,杨超于一二审期间也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系争商品存在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的事实,其提出系争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主张依据不足。因此,上诉人于本案中的主张并不满足适用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法定要件。

3.产品系卖家在国外根据消费者指定代购,且消费者也未证明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法院对十倍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高冠豪与黄凯扬、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代购产品系卖家在国外根据消费者指定代为购买的,消费者也表示在购买时已知晓其要购买的商品是在国外市场进行销售,且其无证据证实商品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的,则消费者不能因产品无中文标签主张十倍赔偿金。

案号:(2017)粤01民终4328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卖家在明确提示产品为代购商品无中文标识后,买家仍要求继续发货的,应认定卖家的行为未对消费者构成误导——金蔚然与长沙众群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卖家在销售过程中提示消费者产品无中文标识为代购商品,消费者仍坚持继续履行合同的,应视为卖家已履行了相关提示义务,未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案号:(2017)京03民终798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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