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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纠纷,平台和实际供货商可列为共同被告

日期:2018-01-1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63次 [字体: ] 背景色:        

网络购物纠纷,平台和实际供货商可列为共同被告

网络经销商未明确披露交易主体情况下,消费者有权选择或同时将交易平台和实际供货商列为合同相对人及被告。

标签:消费者权益|网络购物|合同相对人|诉讼主体

案情简介:2010年,机械公司以899元在京东商城购买移动硬盘,发票开具方为贸易公司。2011年,机械公司以硬盘质量问题为由返修未果,诉请退货,并由京东公司、贸易公司连带返还货款及交通费、律师费。

法院认为:①民事行为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行为亦须规范地予以实施,民事权利更须依法行使。本案中,“京东商城”网站系由京东公司经营,在京东公司未披露其他网络商品经营者情况下,机械公司作为消费者在该网站上购物,系与京东公司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该合同中当事人、标的、数量等主要内容明确,成立并生效。虽然订立合同时机械公司并不知晓贸易公司为合同实际履行人,但其后机械公司接受贸易公司送货、开具发票等合同实际履行行为,并未提出异议并付清货款,故京东公司、贸易公司系以不同分工共同完成与机械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二者均为合同相对方,应承担连带责任。②涉案硬盘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京东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维修,显属违约。且在诉讼中,合同当事人双方一致确认该硬盘无法使用。京东公司、贸易公司未能证明硬盘故障系因机械公司使用不当造成,故硬盘故障之发生应归因于硬盘自身质量问题。由于双方各负货款、硬盘返还之义务,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保密义务。涉案硬盘存有机械公司经营数据,京东公司虽不承担清除硬盘数据或支付第三方清除费用之责,但在取回硬盘后不得泄露机械公司经营数据等商业秘密、信息。关于机械公司主张的交通费、律师费等与硬盘故障间不具有必然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京东公司退还机械公司货款899元并取回硬盘,贸易公司对前述退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要点:网络经销商未明确披露交易主体情况下,消费者有权选择或同时将交易平台和实际供货商列为合同相对人及诉讼被告。

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65号“某机械公司与某商务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见《上海朗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案(电子商务交易条件下的合同主体及其责任确定)》(曹克睿、杜晓淳、丁勇),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商:37)。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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