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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后长期不发货构成违约 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责任

日期:2023-03-20 来源:律政人 作者:律政人 阅读:23次 [字体: ] 背景色:        

网购后长期不发货构成违约 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5日,原告薛某在淘宝软件中向某店铺下单预定了一款动漫模型,薛某支付了720元,并明确其中20%的款项144元为定金。2021年11月,该商品发售,但直到2022年2月5日仍未发货,薛某联系该店铺客服未获得回应,联系淘宝客服退款不成功,后薛某通过该店铺的QQ群得知店铺存在大规模未发货现象,且淘宝店铺已关闭。薛某遂将该店铺的经营者刘某诉至常熟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货款,双倍返还定金。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6、58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被告刘某的行为虽然不能直接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的处罚,但仍可以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刘某经营的淘宝店铺长期未向原告薛某发货,后又关闭了店铺,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薛某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刘某返还薛某全部货款720元并另外退赔定金144元。

【典型意义】

网络购物的兴起是近些年互联网飞速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但在野蛮生长的背后,网络购物的规则设立还处于探索状态,尚不健全。本案中,被告刘某的淘宝店铺在接受预订后长期不发货,且其关闭店铺的行为会明显导致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刘某的行为可以依据法律作出明确的评判。在此,我们也呼吁广大消费者根据自身需要理性消费,避免盲从。电商平台的商家也应当根据自身的生产、供应能力合理备货、带货,避免出现供应链断裂、大规模退款的情况。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陶敬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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