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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物被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

日期:2023-03-29 来源:律政人 作者:律政人 阅读:16次 [字体: ] 背景色:        

网上购物被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

在互联网时代,网上购物方式已经成为了人民消费和购物的重要方式之一。如在网上购物时遇到虚假宣传、购买了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0日,钱某通过某网络平台从被告甲公司所经营的电商店铺订购过滤器滤芯300个,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货款900元。根据甲公司涉案产品网页对上述商品的描述,涉案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均为英文书写;滤芯为5层高级过滤,过滤层分层明显,内滤芯填充饱满,含有天然椰壳活性炭,可改善水质。

2022年10月14日,钱某收到货物,并对其中一部分滤芯进行了拆封验收,发现收到的产品包装标识为中文,并非英文;滤芯中各种过滤材料混合在一起,数量上未充满滤芯壳,且未发现滤芯中含有天然椰壳活性炭。后钱某与甲公司协商退款未果。

钱某认为,甲公司在该网络平台出售的过滤器,与其宣传内容存在较大差距,构成虚假宣传,属于欺诈行为,故向槐荫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向其退还购买商品的价款900元,并支付价款三倍赔偿2700元。

甲公司辩称,在店铺中销售的产品不存在描述不符的情形,本公司所售产品经过了检验检测,属于合格产品,原告钱某不能单纯以商品作为判断商品质量的标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等欺诈行为?

法院审理

经审理,槐荫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核确认的证据,即原告钱某提供的完整的商品快照、店铺对过滤器展示的部分截图,协商记录以及过滤器实物等来看,涉案过滤器实际情况与甲公司店铺的宣传差距较大,应当认定该商品与宣传不符,构成虚假宣传,甲公司在存在虚假陈述型欺诈。甲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槐荫法院判决: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钱某货款900元,赔偿原告钱某2700元,同时钱某退还涉案产品。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吕洪涛 槐荫区法院民二庭四级高级法官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关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行为进行认定。欺诈的具体表现形式比较多,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构产地、虚构成分、夸大功能等。

认定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营者对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重要事实包括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或者服务的质量、内容、价格等;二是使消费者不明真相而信赖,造成消费者上当受骗的事实;三是经营者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消费者如怀疑自己在购物过程中遭到了欺诈,可以从上述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消费者如果遭遇欺诈,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商家被认定为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退款退货,还可以要求商家支付所售货物价款的三倍赔偿,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进行赔偿。同时,消费者要注意收集和留存证据,可以提交网络订单截图、交易快照、与客服的聊天记录等,上述证据不仅可以作为商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有力证明,也是判断消费者是否因商家误导而进行购买的重要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来源:槐荫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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