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两岁孩子感冒一针打成瘫痪院方没责如何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由双方共同向上级医学会申请,也可以由患方单方面向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垫付,最后由败诉方支付。患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对已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认定的医疗事故,患方可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
搭乘熟人车辆受到伤害应有谁担责本案原告杨柳的损失不应有车住张某承担。因为个体工商户杨柳在乘坐张某的个体客车去县城进货时,因双方认识且系熟人,张某未让杨柳支付车票款,双方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只是一种搭乘关系,况且在转弯时杨柳应当做到自我保护意识,其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造成伤害应有其自负。
少年偷骑他人的摩托车肇事民事赔偿责任谁来承担王某应承担民事责任,其理由是,本案的性质虽然是道路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本身的成因也作了认定。但是这起交通事故具有其特殊性,即王某和张某偷骑他人摩托车这一事实。因此,本案应将王、张两人偷骑他人摩托车与发生交通事故连贯起来看待,由此我们可以分析出来,王某和张某偷骑他人的摩托车是整个事件的基础原因,王某比张某大两岁,王某的智商、判断能力应比张某高,在高速驾车的过程中王某应当更懂得一些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因此,王某在本案中应负一定的民事责任。
混合过错致人受伤害应有谁担责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混合过错致人损害的案件,原告王双丽的监护人对原告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义务, 因原告脱离受监护受到伤害,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被告何万胜未履行协助义务,未提供一个安全、适应的交易环境,在柏油路上进行交易,也未采取任何安全警示措施,致使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杨亚奇在柏油路上卸圆木,未采取任何安全警示措施,也未注意过往行人的安全,致使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应依各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责任。
未构成医疗事故也应赔偿损失一种意见认为,县医院的诊疗行为虽有过错,但并未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县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县医院的诊疗行为虽然没有构成医疗事故,但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给张某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因此应当对张某进行适当的物质和精神赔偿。
搭顺路车受伤能否要求赔偿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吴某与刘某之间是否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二是吴某是否对搭“顺风”车受伤的刘某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吴某同意刘某搭乘便车,完全是出于同乡之情给予刘某的无偿帮助,是一种基于情谊的行为,双方并没有达成客运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吴某和刘某之间不能形成客运合同关系。
刘某受工伤法院判补偿原告对该文物无诉权,另外夏邑县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是夏邑县人民政府的常设机构,办公地点是文化局。文化局不是该文物的接收人,也不是保管人,应驳回原告对夏邑县文化局的诉讼请求。
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定性本案被告人张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张某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根据《解释》的规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生命权利;在客观方面,张某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实际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方面,张某是一种过失行为,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这里的过失是对死亡结果而言的,不是针对张某的行为而言的。而张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就能够避免,以致造成本案中二人死亡特别是张某之妻常某死亡的结果发生。
剖腹产婴儿死于医院 医方更改病历仍被判赔孙某腹中的胎儿在脱离母体后并非死体,而是存活了一个小时左右才死亡,虽然生命时间很短暂,但毕竟在出生后是具有生命的活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新生婴儿在出生后至死亡前完全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人身权,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其死亡后,孙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向某卫生院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因土地使用而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所谓相邻关系,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财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所指的财产为不动产,即按其性质不能移动位置或者不经毁损不能移动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财产相邻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方财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延伸,同时又是对他方财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限制,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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