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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医疗事故

两岁孩子感冒一针打成瘫痪院方责任

日期:2015-03-19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35次 [字体: ] 背景色:        

两岁孩子感冒一针打成瘫痪院方没责

【案情】

河南省西峡县双龙镇村民汪东海、李爱梅夫妇怎么也不会想到,他们两岁的独生子汪洋就因为发烧感冒却被治疗成了瘫痪。

2004年7月10日下午,汪东海夫妇发现儿子病了,就抱起孩子直奔离家最近的红岭镇医院,儿科医生张歉经过检查,认定孩子感冒了,并说:“没什么大问题,打一针,退退烧,再吃点药就好了。”李爱梅抱着汪洋,江东海赶快去药房取了药,来到该院注射室。当班护士是从事多年护理工作的江平。江平按注射配方地寒暑主松5mg、病毒唑针0.2mg、复方氨基比林针1/2支针剂熟练地配好药,在江东海夫妇的配合下,在幼儿汪注臀大肌处注射了一针。打过针后的汪洋在注射室休息了一会儿,仍哭闹不止。汪东海夫妇认为是小孩撒娇,便抱着汪洋回了。

第二天一早,李爱梅给儿子穿好衣服后却发现,下了床的汪洋左腿在地上怎么也站不稳,走起路来一拐一拐的。她怀疑是昨天在医院打针造成的,便和丈夫一起抱着儿子直奔镇医院,找到当日给汪洋看病的张歉医生问个究竟。

此事惊动了该院李院长,李院长对汪洋的左腿进行检查后,发现汪洋左臀部打针的部位有些红肿,就自信地说:“没什么大问题,可能是小孩子,打针有点过敏的缘故,你们回去用热毛巾加盐水热敷热敷,不会有事的。”

听院长这么一说,汪东海夫妇心里不再有什么顾虑,便抱着孩子回家了。李爱梅就按医生的嘱咐用热毛巾级给汪洋敷了一整天。第三天一早,李爱梅夫妇发现儿子的左腿更严重了,好像失去了知觉,就急忙抱着儿子朝镇医院赶去。院长再一次接待了他们。经过认真检查,院长感到汪洋的左腿可能出了大毛病,便劝汪东海夫妇带孩子到市医院诊治。汪东海夫妇带着汪洋来到南阳市中心医院。经过该院检查,诊断结论为:汪洋左腿瘫痪是左胫神经及腓神经损伤而造成的。也就是说,汪洋左腿失去知觉是因打针错位损伤了坐骨神经造成的。小汪洋在南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家庭并不宽裕的汪东海夫妇多次回西峡找镇医院协商赔偿事宜。而院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出现这种情况纯属患者个体差异,不应由医院承担责任,拒绝给予任何赔偿。2004年10月22日,无奈的汪东海一纸诉状将该镇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打针错位导致汪洋左腿瘫痪而造成的各种损失。2004年11月17日,被告红岭镇医院对汪洋左腿瘫痪是否属医疗事故向南阳市医学会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南阳市医学会组成专家鉴定组,依据病历及有关材料,对这起医疗纠纷进行鉴定后认为,本医例属四级医疗事故,在这起医患纠纷中院方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2005年8月19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辩论激烈,原告认为汪洋的伤情完全是由于医方的工作过失造成的,医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诉请被告全额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27491.04元。被告红岭镇医院辩称,同意南阳市医学会划分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即只承担合理费用的60%责任,超出部分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赔偿后果与患者原在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原告诉请被告全额赔偿其合理费用显属不妥,但充分考虑原告事故发生前腿部健全,事故发生时尚属幼儿,为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判定被告承担90%责任。据此,判决被告红岭镇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赔偿原告汪洋各项损失24741.945元,并承担本案鉴定费2000元、诉讼费1100元。

【说法】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案中,南阳市医学会组成专家鉴定组,依据病历及有关材料,对这起医疗纠纷进行鉴定,分析认为,这起医患纠纷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该院护士在给患儿汪洋左臀大肌处注射针剂时,违反了卫生部规范教材(全国中等卫生学校教材)陈维英主编的《基础护理学》第三版中的有关规定:两岁以下婴幼儿不宜选用臀大肌注射,因婴幼儿未能独立行走前,其臀部肌肉一般发育不好,臀大肌注射有损伤坐骨神经的危险,应选用臀中肌、臀小肌注射。医方医疗过失行为与患儿汪洋基下肢胫神经及腓神经病损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作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的决定。

发生医疗事故时的维权措施患者如果发现或怀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并对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及时复印病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了患者复制病历的权利和医方配合的义务。复制病历最常见的方式是复印,患方(包括患者本人和患者近亲属)可以要求医院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及时复印病历能够很大程度固定重要的医疗原始记录,避免篡改和不必要的疑虑。在复制病历上遇到涂改、伪造、隐慝、销毁等突出问题,可以寻求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帮助。

(二)对于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者一方有权要求会同医务人员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款存和启封。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三)选择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法,患方认为医方应承担责任而与医方有分歧的,可以选择以下途经解决纠纷:①与医方协商解决并签订协议;②申请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处理;③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由双方共同向上级医学会申请,也可以由患方单方面向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垫付,最后由败诉方支付。患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对已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认定的医疗事故,患方可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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