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雇佣工人人身损害赔偿律师代理栏目:雇佣工人人身损害赔偿,雇工从事雇用合同行为受到损害的司法救济,雇工致人损害雇主应负转承赔偿责任纠纷案,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责任有关问题探讨,雇主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研究,农村建房中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探讨,工伤与雇佣损害赔偿区别,工伤事故责任和雇佣关系中雇员受害赔偿责任辨析,个人雇工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个人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等。
浅析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是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的两类法律关系,两者存在着诸多相似性,但发生纠纷后,两者的法律性质和诉讼结果却有天壤之别。因此,有必要厘清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界限,对其进行明确的区分。
实际施工人是否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原则上,当事人应当依据各自的法律关系,请求各自的债务人承担责任。本条解释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对该条解释的适用应当从严把握。
外卖骑手与劳务外包公司形成雇佣关系的情况下,骑手在履职行为过程中致人损害,受害人同时起诉骑手、劳务外包公司要求赔偿的,劳务外包公司承担雇主责任,先行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劳务外包公司承担前述赔偿义务后,可依法向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骑手进行追偿。
原告王某与本公司不具有劳务雇佣关系。本公司将工程交付给张某为代表的具有施工资质的B公司承揽施工。本案,王某系因自身在施工中不注意安全防范、未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而导致受伤,本公司对其损害后果不具有过错。因此,王某起诉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食堂义务帮工,不幸受伤该谁担责孙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受伤,行政管理部门也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已经明确孙某系自愿在午休时间到李某承包的食堂帮忙时摔伤。公司也没有指派孙某去李某承包的食堂帮忙,对孙某的受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也辩称,其与孙某不存在雇佣或劳务合同关系,对孙某的摔伤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对孙某的受伤负责。
临时雇佣木工 摔伤谁来赔偿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日常生活常识,对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判断,认为原告从事的上椽子、铺桁条等木工作业系房屋建设工程的一部分,被告张某某已经将房屋建设工程整体承包给被告陆某某,而陆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承包合同中不包括上椽子、铺桁条等木工工程,据此,认定被告陈某某临时雇佣原告等人做木工作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次事故的发生,原告因其疏忽大意负有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某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接大型工程的施工队也应承担选任不当的责任。
保安擅自移车造成行人受伤,责任谁担认定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需依照事实确认。帮工是指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界定帮工首先要审核双方之间有无使用劳务的合意,即帮工人是否系在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与被帮工人达成某种工作的合意。该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李某让王某帮忙挪车的事实,因此李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李某作为借用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其应当履行车辆归还前的保管义务,其将车辆钥匙交予他人,应当预见到车辆可能被他人使用的后果。涉案车辆被无驾驶证的王某使用,并造成吴某的人身损害,李某对于这一结果存在过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通常认为,劳务关系中没有工伤问题,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按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货车司机无偿帮忙装货致受伤,损失如何承担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是否获得工伤赔偿,不影响其向侵权责任人主张权利。何某作为帮工人因帮工行为遭受人身损害,座椅公司作为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何某受伤的原因主要是防护栏焊接处断裂,但何某操作过程中也存在操作不规范,没有注意自身安全的过失,可适当减轻座椅公司的责任。最终判决座椅公司按70%责任赔偿何某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判决后,座椅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雇员在工作时因病死亡,雇主是否应当担责该村委会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朱某甲生前患有哮喘病,其在以前安排的工作中没有发生意外。在本次工作中,朱某甲在明知其有哮喘病的情况下,主动要求巡视水渠,同时发病时已经拿出哮喘的药,可知其在发病时有相应的意识,只是其反应较慢,导致救治不利,从而产生严重后果,村委会对此并无过错,朱某甲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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