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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扣押营运车辆造成损失依法应否赔偿
    日期:2015-03-21 点击:506次

    扣押营运车辆造成损失依法应否赔偿对于营运车辆法院一般不宜采取扣押措施,可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裁定不准车主变卖等措施,从而使诉辩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得到保护。在实施保全的过程中,扣押了营运车辆,必定给营运车辆造成一定的损失。那么,营运车辆的车主如何主张权利,向谁主张权利,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首先,因申请人的过错(一般诉讼结束后,申请人败诉),导致营运车辆的损失,应由申请保全的申请人赔偿,再者,由于申请保全的申请人的申请,并已提供了担保,某法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扣押)措施,从程序到实体均无违法性,这种情况营运车辆的车主不应主张赔偿损失。

  • 陪护人员在医院被盗 医院应否承担责任
    日期:2015-03-21 点击:290次

    陪护人员在医院被盗 医院应否承担责任本案中医院既没有设立贵重物品保管处,也没有规范好对住院病人的探视时间,使得歹徒在凌晨四时直入该院病房,盗走刘某财物,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

  • 是一般“医疗损害”,还是“医疗事故”
    日期:2015-03-21 点击:330次

    是一般“医疗损害”,还是“医疗事故”构成医疗事故必须要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条规定,医疗事故等级的划分及认可,均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予以实施,即事故的认定只能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医学组织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被告申请,信阳医学会对该起纠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因证据不足不能归于医疗事故。本案虽看似具备医疗事故的实质要件,但因形式要件欠缺,故不属医疗事故纠纷。

  • 交通事故赔偿可适用选择之诉
    日期:2015-03-21 点击:238次

    交通事故赔偿可适用选择之诉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义务,如果承运人非因免责原因而未实现合同目的的则承运人构成违约,应负违约责任,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旅客人身及财产损害,应负侵权责任,那么就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的交通事故而言,承运人构成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 共同侵权行为的界定
    日期:2015-03-21 点击:249次

    共同侵权行为的界定认为对于共同侵权行为应作严格理解,“共同”一词应与刑法中共同犯罪的“共同”有相同含义,这样,才符合法律的统一性、严格性。因此,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加害人之间有共同故意即通谋的情形下所为的共同加害行为。如果数加害人之间有共同行为,而无通谋,则各加害人个别构成单一侵权行为,各负共责。本案中,甲、乙对丙无伤害之通谋,故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不负连带赔偿责任。

  • 本案中张某是否应根据厂方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
    日期:2015-03-21 点击:292次

    本案中张某是否应根据厂方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是否应当被开除应当取决于劳动主管部门对厂方该条款的效力认定,如果该条款合法并经过主管部门认定,那么张某可以被厂方开除;如果主管部门认为该条款不合法或者说不合理,并对该条款不予以认定,那么张某不应当被解除劳动合同。

  • 校园人身伤害,学校如何担责
    日期:2015-03-21 点击:253次

    校园人身伤害,学校如何担责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学校对在校学生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学校作为实现教育职能的公益机构,他对学生仅负有教育、管理义务,而非监护义务,他不可能对在校生的一切行为负责。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只有学校未尽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义务,学校才能承担责任。

  • 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受伤,用人单位可要求第三人赔偿吗
    日期:2015-03-20 点击:935次

    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受伤,用人单位可要求第三人赔偿吗工程局与其职工之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5名施工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应认定为工伤。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用,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给予全额赔偿。结合本案,5名施工人员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不是由工程局直接承担,而是由工程局依法缴纳一定工伤保险费用后,由相应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 楼上漏水毁坏了楼下的家电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5-03-20 点击:578次

    楼上漏水毁坏了楼下的家电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分割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本案中的李某,由于忘记关闭自家的水龙头,致使恢复供水后,水流满地,从楼板缝处漏下,将楼下住户张某家的录像机及墙壁纸等损坏,说明李某主观上有过失。结合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分析,张某家的损失确属客观存在,并且此一损失是直接由李某的疏忽引起的。所以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以不是故意为由,拒绝赔偿是不对的。

  • 虚假请假被除名诉上法庭判撤销
    日期:2015-03-20 点击:272次

    虚假请假被除名诉上法庭判撤销在现实生活中,请假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准假,而且在请假后从事与请假事由不一致的活动甚至是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情况与请假人仅仅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旷工行为相比性质更为严重,影响更大。如果对这种行为不按旷工处理,无论是对企业,或是对其他正直守纪的职工来说都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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