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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无碰撞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认定问题分析
    日期:2015-03-25 点击:241次

    无碰撞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认定问题分析机动车的危险性和危险回避能力都强于非机动车或行人,对交通安全负有更重的注意义务。杨某某在左转弯的情况下,应注意旁边车道的通行情况,为他人预留足够的安全时间和安全空间,以确保安全驾驶。而被告杨某某也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充分的注意义务,尽可能地回避自己所驾驶车辆对周围的危险,说明未尽到注意观察的义务,主观上有一定的过错,故被告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 雇员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 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日期:2015-03-25 点击:700次

    雇员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 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据此,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雇佣活动而受到的损害方由雇主承担责任。朱某某尚未开始雇佣活动,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符合上述条件,故朱某某不能要求雇主钱某某赔偿。但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结合考虑钱某某是受益人,钱某某应对朱某某的损失做适当补偿。

  • 先天性疾病在医疗过错中的赔偿项目辨析
    日期:2015-03-23 点击:251次

    先天性疾病在医疗过错中的赔偿项目辨析应赔偿吴某夫妇因新生儿死亡的全部赔偿项目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权,吴某进行产前检查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有先天疾病或有缺陷的胎儿出生,如卫生院无能力检测出胎儿的先天性疾病、重大缺陷或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时应事先告知吴某,卫生院未将胎儿的缺陷发现并告知吴某,致使新生儿失去了医疗的机会,吴某也承受丧子之痛。

  • 交通事故中多方责任的分担
    日期:2015-03-23 点击:701次

    交通事故中多方责任的分担多方责任是指三方以上的赔偿主体对同一交通事故均负有责任的情形。随着道路运输业的飞速发展,与其相适应的道路设施也不断得到改善,多方责任的事故发生率,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多方肇事的责任承担比例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给具体操作带来难度,造成全国各地对这种情形的交通事故处理意见不统一。

  • 医患纠纷中的因果关系
    日期:2015-03-21 点击:355次

    医患纠纷中的因果关系医疗行为合法,也未发生患者死亡、残疾等损害后果,当然不存在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此类医疗纠纷多发生于医务人员说话不注意、态度生硬、对疾病解释不周或不细;还有的是患方对治疗方案、治疗方法不理解,甚至是由于有的患者及其亲属出于赖账、拖欠医药费等目的。此类纠纷的处理,医疗单位一是要勇于正视自身的不足,加强医德医风教育;二是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浅谈受害雇员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
    日期:2015-03-21 点击:172次

    浅谈受害雇员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雇员因雇主或第三人侵权行为伤残或死亡,雇员或者其近亲属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特别在雇员死亡情况下,虽然其胎儿此时尚不具备意思能力,但日后知其家庭残缺或为孤儿,其精神痛苦应当预见必然发生,故胎儿应以其必然受到的精神损害享有赔偿请求权。学说和实务上与上述胎儿直接受害的情形为相同的处理。

  • 产品责任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日期:2015-03-21 点击:219次

    产品责任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研究必须造成侵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即造成债权人人身和其他财产安全的损害。如果造成的仅是产品本身的损失或者说造成的是第三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损害也不能构成竞合。对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在同时造成产品本身损失与债权人固有利益损害时的竞合问题时发生争议。

  • 对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再思考
    日期:2015-03-21 点击:223次

    对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再思考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虽然没有明确指明抢救费用之外的人身损失问题,但从“举重明轻”角度,既然保险人对于相对于受害人更为重要和急迫的抢救费用都仅仅是垫付,对于其他人身损害费用保险人不予赔偿,也无需垫付,应是对该条合理解释之必然结论。 而且无证、醉酒驾驶等情形属于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损害公共秩序的行为,同时也系重大违法行为,要求保险人承担责任会变相助长这种行为的存在,会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于法不符,于理相悖,对我国社会公序良俗的倡导和发扬起着消极的影响。 

  • 钓鱼时杆触高压身亡 责任如何分配
    日期:2015-03-21 点击:394次

    钓鱼时杆触高压身亡 责任如何分配电业局不应该承担责任,主要是因为电业局已经向鱼塘经营者下达了隐患通知书,履行了一定的告知义务,并且隐患是鱼塘负责人开挖鱼塘所致,并非电业局架线所致。电业局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客观上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 本案电业局是否应承担非高压致人损害的责任
    日期:2015-03-21 点击:300次

    本案电业局是否应承担非高压致人损害的责任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系为非高压线电死,电业局承担的责任应是过错责任,而非无过错责任,电业局主张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首先,电线是被当时的大风刮断的,据当地气象部门介绍当时的风力达到七级,因此应属于不可抗力,且李某做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应当能够遇见到电线的危害性,其自己也存在过失,所以电业局没有过错,因此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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