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认定提供工作的一方劳动设施依赖性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不需提供劳动设备,主要由其自身提供劳动力,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要自己提供设备,劳动条件以便于完成劳动成果,定作人不须提供劳动设备。
旷工28天半被除名 维权路法院诉纠纷原告1986年到舞阳县中医院工作,中医院2003年以承债式转让后成为舞阳博爱医院,原告在医院工作时间18年,依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失业后,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当于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经济赔偿。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属双方在双方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钓鱼触电身亡,产权人应否担责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因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将免责。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是被告是否具备免责条件。死者垂钓处,被告所架设高压电线的高度符合规定,电杆上也标有"10KV"的高压标志,应认定已确定了保护区。死者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自己处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死者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手持鱼杆垂钓,因鱼杆鱼线触及鱼塘上方高压电线而触电死亡。该行为属于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故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学生坠楼谁之过某乡中学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丁某两次提起诉讼均已超过诉讼时效。二审法院查明真相后审理认为,丁某在自己受伤后一年半后才提起诉讼,其未能向法院提供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证据,丁某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故某乡中学上诉理由成立。而梅某未上诉,应视为对一审判决的认可服判,应予认定。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丁某对某乡中学的诉讼请求。
浅议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问题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从法律规定上排除了学校作为监护人的可能性,但是,由于监护权并不是人身权,它与监护人可以分离。学校作为与未成年人最密切联系的单位,它承担一定的监护职责,也在情理之中,所以北京市的《北京市中小学生的伤害与事故预防处理条例》规定学校不承担监护职责也是与法无据的。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保险公司先赔付相关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法规尚未制定实施。但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更有利于社会稳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因此,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受害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但合情、合理,而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更符合我国现实的国情。
本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委派人与受委派人应如何承担责任本案中郭某某酒后驾驶造成事故,具有重大过失,张某某作为委派人明知郭某某酒后驾驶而予以放任,未予制止,对酿成事故亦有过错,亦应承担责任。郭某某是侵权人,是直接责任人,原告同时选择了其为被告,应依照张某某、郭某某各自的过错划分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由某某检测中心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处理既尊重了原告对被告的选择权,并且一步到位,依照张某某、郭某某各自的过错划分承担责任的比例,分别予以承担,消除了日后的追偿问题 ,减少讼累。
谁来为出租车肇事赔偿埋单笔者认为在没有明文法律规定下,第四种意见较为合理。因为,在案件的整个过程中,出租车公司和肇事者并不存在共同的过错,不构成共同侵权。但是出租车公司做为管理一方,由于没有完全尽到管理责任,应当承担按份责任。具体承担多少份额根据其过错程度而定。
免费搭车受伤运载人应否担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适用于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故本案适用无过错责任,除因旅客自身原因外,无论车主有无过错,均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车拒载伤者死亡出租公司应否承担责任出租公司作为从事公共运输的乘运人,负有法定的强制订约的义务。赵某受伤后,生命垂危,朋友李某要求出租车将赵某尽快送到医院抢救,完全是正当的、合理的要求。任何一个有良知的公民遇此情形,都应发扬人道主义精神,鼎力相助,更不要说负有强制订约义务的出租公司了。司机路某却因害怕赵某死在车上血污汽车而拒载,其不作为行为与赵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出租公司因违反强制订约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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