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浅议租赁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承担车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对该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伤害的,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借用人、租用人又擅自将车辆出借或出租的,与车辆所有人、实际使用人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若干思考诉讼来法院的纠纷主要存在的医疗技术方面的问题是:个别医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没有严格按照医疗操作规程来进行医疗服务;有些疾病的早期症状不明显、不典型、医生在诊断时疏忽了;或者对某些罕见的疾病缺乏认识,尚不知其诊断方法以致于误诊的;或对某些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而未预见到病情会突然发生变化等。
消费者知情权不可漠视原告朱某系偏远山区的农村学生,其购买好记星数码电子产品的目的是为了辅助英语学习、提高学习成绩的,而不是用于其它目的,这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与原告朱某一同起诉好记星公司还有同校的其他四位同学。该案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被告百货大楼在判决书送达后主动退还了朱某等五位同学的购机款,并赔偿五原告相应的交通费支出。案件的判决既保护了处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也对经营者的经营、宣传行为起到一定的规制作用。
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探讨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其劳动关系中,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但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不管用人单位大小如何,也不管职工一方职位高低,双方的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因人而异,不能因为某单位是重点企业,或者是当地创利创汇大户,而对其侵害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进行袒护。
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分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如前所述案例中的某公司未与汤某签订劳动合同,即应当向汤某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双倍工资。
如何认定“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尽管“第三者”是一个变化的身份,但能够转化的范围也应只限于本车人员,而不应包括被保险人,因为被保险人是机动车的控制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完全的防范和注意义务,对自身职业的危险性具有充分的预见性,其地位与乘客、行人相比也处于“优势”,此外,被保险人往往都是车辆运营利益的获得者,故若将驾驶人员归入“交强险”赔偿范围,与立法目的不符。
浅谈环境权环境权是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的统一。所谓实体性权利是与公民自身利益有关的权利,如美国的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免受过渡噪声干扰权。日本的眺望权、通风权、稳定权等。程序性权利是指与法律实施的程序有关的权利。在这里主要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监督权等。
农民工交通事故死亡可按城镇标准赔偿王某在扬州市居住生活且有固定的生活来源,且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安徽)标准,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方因王某死亡造成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王某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江苏城镇标准计算。
谁该为车辆保险的“真空期”埋单原、被告双方就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承办法官认为应从有利于投保人的角度认定保单即时生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文某的各项损失,文某的剩余损失由凌某承担赔偿责任。
浅析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不仅可提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可预告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似乎是对劳动者的过度保护,与劳动合同期限的设置目的并不相符。因为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合意的结果,既为定期就应该相对稳定,无法定事由,不应提前解除或任意延长。如合同能随意提前解除,那就失去了定期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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