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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可适用选择之诉

日期:2015-03-21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19次 [字体: ] 背景色:        

交通事故赔偿可适用选择之诉

作者:桐柏县法院 刘鹏 王立申

三名乘客座一运输公司的出租车与一辆农用车相撞,造成三名乘客和司法机均受重伤的严重的后果。经交警部门勘查,农用车司机负主要责任,运输公司司机负次要责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交警部门向各方当事人下发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各方当事人均请求交警部门调解,因农用车司机家是农村,没有充足的赔偿能力,而出租车所在公司只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数额有限。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按常规此事故受害人就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未提起民事诉讼之前,三名乘客了解到。出租车所属的运输公司,经济实力尚可,于是三名乘客人出个出人意料的决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运输公司赔偿损失,依据是《消法》中关于经营者负有保障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和责任等规定。

笔者认为,此类交通事故索赔适用《消法》既直接有效又合法可靠,有现实和法律上的可行性。

一、交通事故索赔适用《消法》在现实上的可行性。服务运输也是服务业的一个重要方面。这里所说的服务运输业,是指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订立合同,由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简言之,便是经营者借助运输工具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由于使用运输工具,服务运输业便形成了区别于其他服务业的特殊之处,运输服务中所造成的消费者的损害,比较常见的原因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其中尤以旅客运输危害最大,因为旅客运输若发生交通事故则直接危及乘客人身安全,实践中,虽然此类事故原因容易比较查明,受害方和责任方也一目了然,但往往明晰的案情却要经过一场旷日持久的马拉松官司战,一方紧迫不舍,一方百般拖延。即使这样,有相当一部分受害方历经数年也得不实际原赔偿,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交通事故索赔案已形成了固定的模式,即通常由伤者司机的刑事责任后,由肇事或死者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依法追究了肇事一方负责给予受害者民事赔偿,但现实常常与受害者的要求甚远,很多肇事方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且本身又受到损失,所以执行起来非常困难,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获得充分的经济赔偿是受害人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毕竟与他们利益攸关,如果不能得到相应赔偿,可能就要面临生活的困境,并且也不符合我国法律人道主义精神。因此,怎样才能为受害方开辟一条有利的索赔途径,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打破固有模式,转而寻求《消法》的保护无疑是一个新的思路,这样的突破,实际上明确了受害者选择了赔偿方式的自由,在双方车辆司机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受害者权衡利弊,选择最能实质其要求赔偿数额的一方,提起侵权责任之诉或是违约责任之诉,这边充分体现了民法意思自治的理念。

二、交通事故索赔适用《消法》大法律上的根据《消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法》第42条“经营进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示追究刑事责任。至此《消法》的规定也明确指出了接受运输服务的乘客与提供服务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找出一条最直接简便的途径去解决令人头痛的索赔偿纠纷了。

三、就本案来讲,还可以《合同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理由是乘客乘坐运输工具与其上车之日起,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实际上就视为乘运人员构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合同法中对旅客运输有以下规定:

《合同法》第290条,承运人应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持票上了承运人的车、船、飞机等运输工具,承运人即负有将客货安全运输到目有地的任务,如果非因法定的免责原则而造成客货损害的,承运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法》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方旅客”。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义务,如果承运人非因免责原因而未实现合同目的的则承运人构成违约,应负违约责任,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旅客人身及财产损害,应负侵权责任,那么就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的交通事故而言,承运人构成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根据“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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