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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损失专栏简介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营运损失栏:车辆停运损失费或营运损失费,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停运损失费。营运车辆停运损失价格鉴定,营运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赔偿,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等。

  • 因交通事故,网约车驾驶员向肇事方主张停运损失时,如网约车不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应支持网
    日期:2023-12-01 点击:12次

    因交通事故,网约车驾驶员向肇事方主张停运损失时,如网约车不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应支持网约车驾驶员主张的停运损失

  • 交通事故中营运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由谁承担?
    日期:2023-09-05 点击:23次

    交通事故中营运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由谁承担?本案中,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就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的免责条款对赵某履行了充分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赵某亦不予认可,该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上述免责条款对赵某不产生效力,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

  • 网约车被撞,停运损失如何赔偿?
    日期:2023-02-20 点击:203次

    关于停运损失的赔偿主体,毫无疑义应当是侵权人,那么作为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商业三者险合同条款中一般均约定了“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的条款,该条款属于责任免除条款,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商业三者险赔吗
    日期:2023-01-15 点击:277次

    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商业三者险赔吗保险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系基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约定。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十六条规定,不赔偿停运损失。该合同条款系免责条款,保险人采用加粗字体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网约车疫情期间的停运损失能否获赔
    日期:2023-01-09 点击:109次

    网约车疫情期间的停运损失能否获赔陈某是依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合理停运损失,侵权人应予赔偿。但事故发生在2020年1月,车辆停运发生在2020年1月至5月,期间正值全国疫情期间,虽然新冠疫情对网约车行业产生了影响,但是此期间是否存在停运损失应当视各地疫情情况、管控政策而定。根据南通市政府发布的公告,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2月24日期间启动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但并未宣布停止网约车服务,网约车仍可正常接单,故此期间应当计入停运期间。但原告拖延取车造成的损失系因自身行为导致的扩大损失,不应由被告赔偿。

  • 通事故受害人只要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计算误工费
    日期:2022-08-15 点击:80次

    通事故受害人只要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计算误工费

  • 交通事故案件中“营运”车辆该如何认定
    日期:2018-03-19 点击:341次

    交通事故案件中“营运”车辆该如何认定按照现实习惯,只要车主将该车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车辆就应属于营运车辆,而不管该车是否取得行政法律法规上规定的资格要件。

  • 被法院依法财产保全车辆能否申请停运损失
    日期:2016-07-17 点击:614次

    被法院依法财产保全车辆能否申请停运损失鲁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判决已明确鲁某与何某在事故中负50%的同等责任。对于鲁某的人身损失以及因鲁某申请财产保全导致何某的车辆被法院扣押而造成的停运损失,鲁某与何某均应按50%责任分担损失。

  • 停运损失赔不赔
    日期:2015-11-22 点击:382次

    停运损失赔不赔所以要想把七十六条中的财产损失解释为包括“间接损失”或者“不包括间接损失”是关键的一步人,但遗憾的是《道交法》不是以损害赔偿为主体的,从该法中无法直接解读,应从《侵权法》来解读。

  • 扣押营运车辆造成损失依法应否赔偿
    日期:2015-03-21 点击:447次

    扣押营运车辆造成损失依法应否赔偿对于营运车辆法院一般不宜采取扣押措施,可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裁定不准车主变卖等措施,从而使诉辩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得到保护。在实施保全的过程中,扣押了营运车辆,必定给营运车辆造成一定的损失。那么,营运车辆的车主如何主张权利,向谁主张权利,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首先,因申请人的过错(一般诉讼结束后,申请人败诉),导致营运车辆的损失,应由申请保全的申请人赔偿,再者,由于申请保全的申请人的申请,并已提供了担保,某法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扣押)措施,从程序到实体均无违法性,这种情况营运车辆的车主不应主张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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