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事故车辆保险理赔律师专栏:交强险、第三者险保险范围,如何办理车辆保险,保险公司定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保险公司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受侵害的第三人可否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保险公司如何支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责任保险赔偿的构成要件,车辆定损及单方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存在的问题。
停放的车辆被交通事故车辆连累碰撞,停放车辆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第一受益人是银行 法院:不影响保险公司向受害人履行赔付义务
保险免责条款中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应如何认定甲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车辆小型客车的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在事故发生时该车性质已由家庭自用改变为出租租赁,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52条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赔付车损后,能向负全责的非机动车方追偿么?机动车在道路行驶中危险性远远大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处于弱势地位,机动车一方处于强势地位,应负更大的注意义务和更高的避险义务。本案中,非机动车驾驶人王某虽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但王某对张某的轿车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保险公司缺乏向王某行使追偿权的基础和前提,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拒绝定损或怠于定损,此时被保险人单方委托认证中心进行鉴定不存在任何过错
未经年审的机动车是否属于保险免赔事由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及时进⾏年检会增加风险发⽣的概率,但也不必然表⽰机动车⼀定存在安全隐患,故将其作为免责事由有以偏概全、矫枉过正之嫌,应当对其适⽤加以合理限缩。
“机非”交通事故中无责机动车不应承担交强险外赔偿责任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事故损害金额低于一定数额时,苛以无责机动车方承担不超过事故损失赔偿额10%的赔偿责任,较之机动车方承担次要责任时实际承担的赔偿责任重,这不利于交通安全,易引发道德风险。考虑法律公平及司法实践现状,此类交通事故中,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无责机动车方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外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非主观故意的“肇事逃逸”不引发商业险免赔的法律后果事发时侵权人驾驶的大货车车厢下边挂住了受害人的衣服,将受害人的车辆剐倒,故本院认为侵权人在此次事故发生后到2019年5月13日前确实不知此次事故的发生。因此,侵权人虽在事发后驾车离开了事故现场,但因其主观上无逃逸的故意,故侵权人在事发当日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不属于肇事逃逸。
肇事报警后有正当理由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肇事逃逸为由拒绝理赔商业三者险
肇事者未通知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而离开现场,保险公司无法证明肇事者存在非法驾驶行为等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的,其拒赔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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