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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管专栏简介

车辆保管栏目:停车场住宿酒店消费停车停车场与住宿宾馆车辆保管的职责与义务及车辆损坏及被盗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住酒店或宾馆汽车丢失,是保管合同还是附随义务;机动车辆丢失,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开放并免费的停车场,车辆丢失是否担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性质认定及毁损、灭失、被盗窃责任承担;车辆保管合同与存车位租赁合同界定;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停车场丢车的民事责任及停车场与车主间的法律关系的认定。

  • 车辆因交通事故报废,两年后车主主张高额停车费,法院怎么判
    日期:2022-09-22 点击:88次

    车辆因交通事故报废,两年后车主主张高额停车费,法院怎么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作出了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由此可见,被侵权人合理、必要的财产损失是可以获得赔偿的。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中车位车库纠纷
    日期:2015-01-31 点击:321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中车位车库纠纷开发商应满足业主的需要。业主对车位、车库的基本需要是优先于当事人的约定的,不能够以约定而排除业主对车位、车库的需要,这是法定权利。当然,该需要是社会一般平均要求而不能任意扩大膨胀而应界定在合理的范围内。

  • 停车场特定告示的性质与效力
    日期:2012-01-08 点击:2567次

    停车场的特定告示是指停车场悬挂或放置在其场内的“车辆丢失,概不负责"的免责告示牌,实践中,对这类告示牌性质存在着如下两种截然相反的认识:①这类免责告示牌是确定停车场与车主间法律关系的标准。如果停车场有免责告示牌,则它与车主间就不是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如果没有,则它与车主间很可能就不是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②免责告示牌是停车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它是格式条款,免除了停车场的主要义务,应属无效。

  • 车辆交付的外在表现形式之车辆钥匙与车辆行驶证
    日期:2012-01-08 点击:832次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经营停车场向车主收取一定的费用,为车主提供停车保管服务。因此维修公司与物业公司之间应为保管合同关系。故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损失。被告物业公司不服,上诉后,二审中院认为,维修公司将系争车辆停放于物业公司的停车场时除交纳5元停车费外,双方未就车辆停放性质进行任何约定。本案维修公司停车时未将车钥匙或车辆行驶证交给物业公司以便物业公司实际控制车辆而物业公司亦未对维修公司出具取车检验凭证。因此双方当事人未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故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车辆交付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保管凭证
    日期:2012-01-08 点击:605次

    合同法第368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有学者就认为根据此条的规定只要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了保管物,寄存人就能从保管人处获得保管凭证,因此,交付保管物与获得保管凭证之间存在充分必要条件关系,所以,是否具有保管凭证当然可以成为判断保管物是否交付的标准。

  • “车主是否付费"应否成为解释车辆保管合意达成与否的一个标准?
    日期:2012-01-08 点击:565次

    有学者认为“收取了费用,就等于确立了这种保管合意,因此收取了停车费,就意味着饭店、旅馆对消费者的车辆享有了权利,发生了保管义务。"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有待商榷:①如果这种费用被明确为“车辆保管费",那么法官当然可以据此认定双方达成了车辆保管的合意。②如果这种费用的性质并没有被双方当事人明确,而是被冠以比较模糊的名称如“存车费"、“停车费"时,

  • 车主与停车场间就建立合同关系所为的意思表示内容不明确时的认定
    日期:2012-01-08 点击:420次

    双方可推知的行为。尽管车主与停车场均无明确的意思表示,但如果从双方的行为能够推知双方是意欲订立车辆保管合同的,那么此时双方是就“可推断的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应当认定为已成立了车辆保管的合意。实践中,停车场向车主颁发了保管凭证且车主接受的,就可以证明双方关于车辆保管的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了一致。

  • 车辆保管合同的构成要件
    日期:2012-01-08 点击:979次

    车主与停车场间是否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首先要明确在车主停放车辆时,双方是否具有订立车辆保管合同的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当车主将车辆停放进停车场时,双方就明确约定建立车辆保管合同关系,那么双方的法律关系就非常明确了。但通常情况是车主在停车时并无明确的意思表示来表明其意欲与停车场建立何种法律关系(有时甚至是一言不发,比如车主将车辆停进无人的自动控制停车场),而车辆一旦丢失,车主与停车场双方就意思表示的具体内容的主张往往不一致,所以法官必须对双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

  • 停车场与车主法律关系之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日期:2012-01-08 点击:934次

    当车主的车辆在停车场丢失后,往往主张自己与停车场间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而停车场则主张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并不存在。法官在进行分析与认定时,常常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 停车场与车主间的法律关系的类别
    日期:2012-01-08 点击:1544次

    车主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丢失后,往往将停车场起诉至法院,要求停车场承担车辆丢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此类案件近来在各地出现多宗,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对其也不乏讨论。法院要处理此类纠纷,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对车主与停车场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从已审结的案件的判决书来看,法官认为车主与停车场间的法律关系一般有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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