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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本案原告的损失应有谁担责
    日期:2015-03-19 点击:137次

    本案原告的损失应有谁担责被告杨集三小学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告的伤害应有被告李闯承担责任,因为李闯不是在校期间而是在放假期间与原告发生打架的,杨集三小学对李闯已不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故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 无争议的诉讼未必要裁定驳回起诉
    日期:2015-03-19 点击:85次

    无争议的诉讼未必要裁定驳回起诉肯定的确认之诉。如果坚持认为“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旨在解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现实争议,并且所作出的裁判应当是明确的、可供执行的”,这种理解显然与一般民事诉讼法理相冲突。

  • 该合同应认定为不能成立
    日期:2015-03-19 点击:183次

    该合同应认定为不能成立该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农机销售公司没有与三轮车厂协商,单方在原合同上添写的内容,对三轮车厂没有任何约束力。另外,农机销售公司在合同上签章后,双方订立的合同虽然成立,但在签章时已经超过了合同记载的履行期限,对此应视为该合同没有履行期限,是缺乏主要条款的合同。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以及《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不具备主要条款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应按照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依法处理。

  • 该笔借款属于个人行为应由行为人个人担责
    日期:2015-03-19 点击:68次

    该笔借款属于个人行为应由行为人个人担责因该笔借款的出借人是原告,被告在向原告借款时并没有说明借款的用途是为其村办电所用,其行为系职务行为,且为原告出具的借款凭证上也未加盖单位的公章,在本案诉讼中也未提供该笔款是村委会所用的证据,应依法认定该借款合同的出借人是原告,借款人是三被告。据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三被告应按其在合同中的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 退票不能谁之过
    日期:2015-03-19 点击:74次

    退票不能谁之过铁路运输企业对赵先生的车票予以改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性质属于对运输合同的变更。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规定,“在乘车的有效期限内以及合同终止前,旅客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变更合同。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在不延长客票有效期的前提下,可以办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车签证手续。

  • 该案租赁权应否除去
    日期:2015-03-19 点击:76次

    该案租赁权应否除去从所有权变动的原因来看,买卖属于因合同等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强制拍卖属于国家强制力所为而引起的物权变动,但从变动的结果来看二者却是相同的,都最终都导致了物权的变动,由此可见,《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的“所有权变动”应当包含因拍卖而发生的所有权变动。

  • 同为保险业务员 代理后果咋不同
    日期:2015-03-19 点击:96次

    同为保险业务员 代理后果咋不同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代理权并不属于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权限、资格或法律地位。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所实施的代理。

  • 帮工中受伤 亲兄妺亦要补偿
    日期:2015-03-19 点击:201次

    帮工中受伤 亲兄妺亦要补偿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被告王燕补偿其兄原告王军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生活补助费、二次手术费、残疾慰抚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的一半即54495.75元,是法律支持的、应当的。亲是亲,法上要分真,不能错误地认为亲兄妺就可以不补偿了。

  • 本案应如何裁定
    日期:2015-03-19 点击:88次

    本案应如何裁定本案应裁定中止审理。理由是,原告秦某某有四级智力残疾,只能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是否具有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是案件能否正常进行的关键,而确认其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 法律对聋哑人离婚没有限制性规定
    日期:2015-03-19 点击:649次

    法律对聋哑人离婚没有限制性规定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不允许去进行离婚登记。如果有争议,需要到法院去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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