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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帮工中受伤 亲兄妺亦要补偿

日期:2015-03-19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09次 [字体: ] 背景色:        

帮工中受伤 亲兄妺亦要补偿

作者:洛阳市瀍河区法院 马中强

一、案情

王军和王燕系同胞兄妺关系,两人均已结婚成家,兄妺关系一直很好。前年因王燕家所在地道路扩修,房屋需要拆迁,多次请其兄王军帮忙拆房。6月27日,王军又应邀来拆房,在拆除一房屋石棉瓦过程中,一脚不慎,王军从三米多高的房顶掉下来昏迷过去,王燕立即将其送往洛阳正骨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创伤性隔疝;T11椎体骨折伴截瘫。住院41天,王军先后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后经鉴定为二级伤残。开始王燕积极为其兄治疗,忙前忙后,但到后来时间一长,看到病情好转不大,王燕在垫付8千元后便不愿再管。王军家里比较困难,还有一个正在上学的孩子,花了这么多钱,早已借债度日,无奈便多次向其妺索要医疗费,均遭拒绝。一怒之下,王军将其妺告上洛阳市瀍河区法院,要求王燕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3万元。而王燕则辩称,原告损伤不是帮其拆房过程中造成的,没有证据证明。

二、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拆除被告应拆迁的建筑物的过程中坠地受伤,双方虽无书面约定义务帮忙,但双方亲人均证实原告系帮助被告拆除房屋受伤,且被告在原告受伤后垫付了较大数额的医疗费,因此,应推定原告是在为被告拆除房屋时受伤。双方虽均无过错,但被告是该房屋的受益人,对原告受伤结果,应从实际出发,由双方分担民事责任。故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2条和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燕补偿原告王军医疗费、二次手术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54495.75元,扣除已付8000元,余款46495.7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案诉讼费7400元,原、被告各负担37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三、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亲情帮工引发的补偿纠纷案,原、被告双方是亲兄妺关系,在事故中均无过错,为什么法院判决其妺还要对其兄补偿呢?为什么是补偿而不是赔偿呢?

这就牵涉到是否帮忙拆房和过错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57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从本案案情来看,王军在帮王燕家拆除房屋时受伤,虽然王燕不承认,但从事故发生时王燕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及在场亲人的指证,法院推定原告是在为被告拆除房屋时受伤是完全正确的,双方虽均无过错,但被告是该房屋的受益人,对原告受伤结果,应从实际出发,由双方分担民事责任,王燕应当对其兄进行补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还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按照河南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所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护理费,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日期为准,按照当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营养费一般为每天二至十元;交通费以实际乘车票据为准;二次手术费以鉴定为准;生活补助费一般从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并根据伤残等级、当地上年度平均生活费计算;致人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用具费、间接受害人的扶养费、残疾慰抚金等费用。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被告王燕补偿其兄原告王军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生活补助费、二次手术费、残疾慰抚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的一半即54495.75元,是法律支持的、应当的。亲是亲,法上要分真,不能错误地认为亲兄妺就可以不补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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