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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专栏简介

法律解析

  • 司法拍卖中瑕疵担保责任的问题
    日期:2023-11-11 点击:53次

    司法拍卖中瑕疵担保责任的问题执行法院在《拍卖公告》《拍卖须知》中特别提示“本拍卖财产为罚没品,法院不保证拍卖财产的真伪、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参与竞买即视为知悉上述说明并自愿承担风险。因此,竞买人以拍品系赝品为由请求撤销拍卖、退回拍卖款的,不予支持。

  • 案件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属于人民法院内部工作程序,不属于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日期:2023-07-14 点击:81次

    案件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属于人民法院内部工作程序,不属于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 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内涵和实践路径
    日期:2023-06-09 点击:201次

    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内涵和实践路径到底什么是教育高质量发展,到目前为止,教育学界还未形成统一认识。从该概念的来源看,教育高质量发展是来源于经济高质量发展。因此,把握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内涵,还要回到经济领域“高质量发展”这个上位概念原意上。

  • 失信与限高不等同
    日期:2022-10-08 点击:90次

    失信与限高不等同限高就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限高"的对象是泛指一个群体,即是说,除了被执行人以外,也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等。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失信"的对象是被执行人本身

  • 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相关案件事实提供证据进行反驳的,如果该事实无法确定,该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不利
    日期:2022-09-21 点击:138次

    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相关案件事实提供证据进行反驳的,如果该事实无法确定,该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据此,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反驳而提供证据,可以起到证明防御的作用,使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举证据的证明力下降。申言之,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相关案件事实也可以提供相应证据进行反驳,以便使该事实处于确定状态,而不是被动地让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使该事实无法确定,该当事人也不承担不利后果。

  • 人民法院在何种情形下才能适用举证责任规则来认定案件事实
    日期:2022-09-21 点击:183次

    人民法院在何种情形下才能适用举证责任规则来认定案件事实举证责任通常是一种不利后果,体现的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这种后果只有在案件基本事实真伪不明时才能发生作用,能够查明事实的,不能通过举证责任让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通过举证责任认定的事实是一种拟制事实,审判实践中应当尽量不适用,只有在穷尽所有证据方法后才能予以适用;在能够查明事实或者对待证事实能够通过证明标准予以认定的,不应以举证责任的方式来认定事实。

  • 除法定情形外,当事人因诉讼能力不足而确实无法完成举证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日期:2022-09-21 点击:115次

    除法定情形外,当事人因诉讼能力不足而确实无法完成举证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证据属于民事诉讼的实体内容。在辩论主义的诉讼模式之下,诉讼的实体内容由当事人决定,法院仅在特殊情况下,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等需要进行有限地介入。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仅规定五种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除这五种证据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必须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这五种证据包括:(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涉及身份关系的;(3)涉及公益诉讼的;(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 人民法院没有必要调查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哪些
    日期:2022-09-21 点击:92次

    人民法院没有必要调查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哪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无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首先是指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性的证据。关联性是证据进入诉讼的第一道“关卡”,是证据能够被采纳的首要条件,在证据规则中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证据的关联性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证据对于解决争议的待证事实具有实质意义。其本身或者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能够发挥作用;其二,证据具有证明价值,即具有使待证的事实主张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的能力。

  •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采取何种形式
    日期:2022-09-21 点击:172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采取何种形式鉴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对当事人利益影响较大,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原则上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以增强申请的严肃性和公开、公正。对于当事人书面申请有困难,或者简易程序中无书面申请必要的,可以允许当事人口头申请,但应当将当事人口头申请的内容予以明确记录,由当事人签字或捺印,以此替代书面申请。

  •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日期:2022-09-21 点击:151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存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二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遵循将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行为比照举证行为的思路,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举证期限的要求,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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