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近些年,“性骚扰”事件经常见诸报端。特别是校园里发生的性骚扰事件更是因涉及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而备受关注。为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此进行了积极回应。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做以下理解:
首先,如何认定行为构成性骚扰?认定性骚扰的关键是“违背他人意愿”。具体而言,他人表示厌恶、反感、明确拒绝、警告或以反抗行为表示拒绝,都可以认定为“违背他人意愿”。性骚扰的方式包括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如使用淫秽语言、发送黄色短信等。
其次,如何寻求救济?遇到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有义务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性骚扰的受害人不仅局限于女性,男性同样受《民法典》本条规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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