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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 案例解析

“借腹生子”惹风波,生父代娃起诉名义母亲无亲子关系,法院怎么判

日期:2020-08-1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8次 [字体: ] 背景色:        

 “借腹生子”惹风波,生父代娃起诉名义母亲无亲子关系,法院怎么判

王父与同居女友沈某请人代孕。王父提供精子后,通过试管婴儿“老来得子”,并在出生证明中填写沈某为孩子母亲。几年后,王父改变主意了,要求法院确认孩子和沈某无亲子关系。沈某也不乐意了,称孩子虽非血脉,却是自己怀胎生的。法院审理时却发现分娩产妇的信息疑点重重……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通过试管婴儿代孕“老来得子”

王父多年以来有个求子的心愿,他于2016年1月与案外人俞某签订《试管婴儿包成功代孕协议》,约定王父委托俞某为其安排代孕母亲,由王父自行提供精子,进行试管婴儿代孕。

2016年12月,王父老来得子的愿望实现了,小王如期出生。但按照规定必须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填报母亲信息,因此王父与其公司员工沈某协商后,将沈某的信息填在出生证明的“母亲”一栏上。几年后,王父以沈某与小王无任何血缘关系为由,以小王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小王与沈某不存在亲子关系。

然而,沈某的陈述却没有那么简单,据她所说,她与王父是同居的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一直想要一个共同的孩子。但由于她多次尝试取卵人工受孕失败,只得借她人卵子和王父的精子体外受精后,再植入沈某体内孕育。因此沈某主张,小王是其十月怀胎生下来的孩子。虽然小王跟自己在医学上没有血缘关系,但自己与王父曾有共同求子的合意,并委托他人提供试管婴儿代孕服务,自己是小王的分娩妈妈。

此外,沈某还提供了许多与小王在一起的生活照片,证明小王出生后一直由其养育,故主张自己与小王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自然血亲”的对称,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存在亲子关系。

分娩产妇信息疑点重重

普陀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及2016年1月,沈某、王父作为委托方(甲方)分别与代理方俞某(乙方)签订了《试管婴儿包成功》代孕协议,主要内容为:乙方安排代孕妈妈,怀孕方式为试管婴儿代孕,至精子供应方(甲方)的一个婴儿顺利生产后,甲方应缴纳给乙方总金额人民币75万元,协议有效期为30个月……

2016年12月,小王在上海市某医院出生。该院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上显示:母亲为沈某,父亲为王父。经司法鉴定,确认王父是小王生物学父亲。之后,王父将上述协议的代孕费用结清。

奇怪的是,根据该医院的相关孕产记录反映,产妇姓名为沈某,血型O型,已婚未育,身高158公分,分娩方式为子宫下段剖宫手术。但庭审中,被告沈某自认血型为B型,且与医院孕产记录中产妇的身高、生育史等信息不符。事后,该医院于2019年6月在原来的记录上将产妇的血型变更为B型。

法院:小王与被告沈某不存在亲子关系

众所周知,夫妻有权行使生育权。在自然生育不能的情况下,可选择人工生育的方式,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原告小王是由其父亲王父自行提供精子,通过试管婴儿技术,由他人代孕所生,显然与被告沈某没有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虽然被告沈某主张其为小王的分娩妈妈,但从“代孕协议”来看,沈某、王父仅分别作为委托方,并接受代理方安排代孕妈妈,其中并未言明由沈某自行代孕这一关键事实。

普陀法院认为,从医院的孕产记录来看,产妇姓名虽登记为沈某,但血型、身高、生育史等基本信息均与沈某不符,代孕母亲的身份成疑。王父与沈某虽存在男女朋友关系,但最终未转变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私下进行人工生育,属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亦违反公序良俗。

此外,沈某提供的医学出生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家庭照片等证据,虽可以证明其主张的某些客观事实,但无论沈某与王父是否同居关系、小王是否由沈某分娩、是否由沈某抚养,均改变不了非法代孕行为带来的社会后果及法律后果。

因此,普陀法院一审判决小王与被告沈某不存在亲子关系。后沈某上诉,二审法院亦维持原判。

后续:法院向涉事医院发出五点司法建议

借腹生子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人工受孕只能在医疗机构依法实施,只能是合法夫妻、合法生育的情况下进行,本案中的请人代孕是违法的。不仅如此,还会造成法律关系的混乱,权利义务难以确定,破坏了正常的伦理关系,使得父母、子女的关系难以确定和稳定。

普陀法院认为,该案所涉医院在产妇产检、分娩过程中对产妇未尽到审慎核实身份的义务,事后在未核查追责情况下草率更正产妇基本信息。由于医院方疏于管理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医疗行业秩序,让非法代孕中介有可趁之机,造成不良的社会及法律后果。

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普陀法院向医院提出五点司法建议:

1、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由出生医院签发,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最初身份的唯一依据,更改、补正手续严格,故要求具有相应的公信力,因此医院出具时更须谨慎,需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建议设立产妇基本信息数据库,签发时严格审核婴儿父亲、母亲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应证件,做到母亲信息与数据库信息匹配。

2、规范医疗行业制度建设

应当要求产妇就诊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实名就诊,挂号、就医每个环节医护人员务必进行审查,核查登记代表产妇身份识别唯一性的实名信息,将包括产妇姓名、身份证号、医保号、身高体重、血型、病史、生育史等基本信息纳入产妇信息数据库,与产妇所在地居委会或者建立孕妇联系卡(小卡)的相关医院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借助大数据手段,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借名建卡的情况。

3、建立完善管理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监督机制,完善管理监督制度,优化监督流程。统一印制、发放、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各医疗保健机构应根据出生数订购《出生医学证明》,按规定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登记、保管、发放工作,在挂号、分诊、就医等各个环节,做到分工明确,专人专项管理,事后定期核查《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加强发证管理的质控和督导工作,不断完善定期检查、定期报告、以及责任考核等工作。

4、加强法制宣传、释明法律责任

可通过签署风险告知书,或者以公示等形式告知患者,严禁使用他人有效身份证明或医保卡挂号、就诊,一经发现医保卡基本信息与产妇真实身份不符,医院有权终止接诊,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患者及家属自行承担。

5、明确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信用体系管理,发生问题责任到人。医护人员如发现就诊人员身份不明等违法行为,需及时汇报,若故意、重大过错不报、误报,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外借、擅自调拨、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出具虚假证明的,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司法建议发出后不久,普陀法院即收到了该医院的答复:

该院已经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讨论,针对孕产全过程进行仔细梳理。在初诊建卡、办理住院、分娩期间、申领出生证明等各个环节,设计更加严谨和缜密的核对流程。同时,该院已经联系辖区卫健委,针对代孕事件进行调查,之后将对孕产妇施行精准身份识别(指纹、虹膜等),防止恶意替代就诊,杜绝非法代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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