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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这份保险该不该理赔
    日期:2015-03-21 点击:85次

    这份保险该不该理赔被告以未收体检报告为由而称未同意承保的理由不足。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健康及财务状况进行审查的强制性规定。审查是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内部规定对合同相对一方没有约束力,不审查,是保险公司放弃对被保险人所应具备的条件的要求。

  • 两条通信线路缠出的纠纷
    日期:2015-03-21 点击:89次

    两条通信线路缠出的纠纷被告铁通桐柏经营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原告通信桐柏分公司的侵权,排除对原告桐柏分公司通讯线路的妨碍。并于三十日内按照《河南省通信线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妨碍原告通信的29处通信线路予以改建。

  • 商场“买一赠一” 该不该“1+1”赔偿
    日期:2015-03-21 点击:128次

    商场“买一赠一” 该不该“1+1”赔偿商场店堂告示违反法律规定。店堂告示是经营者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就所售商品和提供的服务所作的情况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有上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商场店堂告示“赠送商品概不退换”,显然违反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该告示无效。

  • 植物状态人有无继续治疗的必要
    日期:2015-03-21 点击:146次

    植物状态人有无继续治疗的必要从法律角度讲,尽管原告已经定残,赔偿了残疾赔偿金,但残疾赔偿金只是对受害人因丧失劳能力而可能减少收入的一种补偿,并不包括受害人因继续治疗可能出现的医疗费。伤残评定是对受害人受到伤害的程度,丧失劳动能力情况的一种认定,它只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也是对受害者治疗到一定程度的一种评价,但它并不意味着受害人从此以后不得继续进行治疗。

  • 谁应当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
    日期:2015-03-21 点击:95次

    谁应当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在本案中刘某与加工厂签订的合同从其内容上看,分为运输合同有关事项的约定与委托合同有关事项的约定两部分,属于运输合同与委托合同两种有名合同的联合,该两种有名合同应各具其独立性,不分主次,法律适用时应分别适用各有关合同的规定。本案运输合同的履行没有争议,产生纠纷的属委托合同的履行,为此,本案应定委托合同纠纷,适用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

  • 此案法院是否应立案
    日期:2015-03-21 点击:127次

    此案法院是否应立案应立案受理。原因是原被告签订的租房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判是在附条件尚未成就时作出的,现在所附条件的法律事实已经发生,具备了请求终止协议的要件,应当作为新案予以受理,这并不违备法律规定。

  • 海员落水身亡,中介应否担责
    日期:2015-03-21 点击:146次

    海员落水身亡,中介应否担责居间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本案中劳务公司在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与刘程订立的合同中,明确规定是由劳务公司与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交涉"有关事宜,船员的保险由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负责投保。劳务公司在与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约定由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按提供的船员人数支付给劳务公司船员管理费每人每月10美元。显然,劳务公司在该劳务输出中属居间人而不是受委托人。

  • 买卖未经审定种子的行为是否有效
    日期:2015-03-21 点击:144次

    买卖未经审定种子的行为是否有效原告卖与被告的86--2和予麦18小麦种子虽是原告自己培育和繁育,未经有关部门审定,但其是经本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允许在本县内推广,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的种子买卖行为有效,对原告请求予以支持。

  • 未落出具欠条人名字的欠条,谁应承担举证责任
    日期:2015-03-21 点击:102次

    未落出具欠条人名字的欠条,谁应承担举证责任一审驳回原告邵某诉讼请求,是让邵某负担“胡某应承担所写欠条责任”的举证责任。二审支持邵某诉讼请求,是让胡某负担“自己不承担自己所写欠条责任”的举证责任。谁应负担本案的举证责任,是争议的焦点。

  • 爷爷奶奶对孙子没有探望权
    日期:2015-03-21 点击:191次

    爷爷奶奶对孙子没有探望权探望权,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种权利。我国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在将子女的监护权判给一方,法律赋予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的探望权是其作为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是不能剥夺的,但夫妻离婚后,小孩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是否享有探望权呢?这就得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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