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律师说法

两条通信线路缠出的纠纷

日期:2015-03-21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29次 [字体: ] 背景色:        

两条通信线路缠出的纠纷

作者:桐柏县法院 王立申 梁勋超

河南省通信公司桐柏县分公司(下称通信桐柏分公司)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分公司桐柏经营部(下称铁通桐柏经营部)同属在桐柏县经营的通信企业。铁通桐柏经营部自2003年起进入桐柏县市场,并于2004年3月12日领取《营业执照》。其在桐柏县城区架设的墙壁通信电缆,与通信桐柏分公司原建的通信电缆在桐柏银矿家属院2号楼至3号楼西端、西关居民区西关浴池、桐柏县委家属院三处在0.15米内近距离平行运行。另外,双方墙壁电缆在0.10米以内交越有26处。因通信电缆相距较近或交叉通过,影响通信质量,在双方多次协商解决未果的情况下,2004年3月18日,通信桐柏分公司以侵权为由将铁通桐柏经营部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

原告通信桐柏分公司诉称,被告铁通桐柏经营部在桐柏城区架设电缆时与原告原有电缆交叉、穿越、平行,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通信线路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原告线路运行维修带来了极大隐患和妨碍。为此,原告数次函告被告要求其限期整改,但被告收函后拒不纠正错误,继续侵权行为,故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

被告铁道桐柏经营部辩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应由主管部门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处理。给原告造成妨碍,无事实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河南省通信线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项明确规定,墙壁(电)缆与其他光(电)缆平行的最小安全距离为0.15米,交越时最小安全距离为0.1米。

关于该纠纷是否由人民法院管辖问题。被告辩称依据《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河南省通信线路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应协商解决,未能解决的,由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处理,故此不属人民法院管辖。桐柏县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由法律制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该两个办法不能排斥诉讼和仲裁制度的适用,且《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亦明确“参与电信建设的各方主体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现原、被告系平等民事主体,原告以被告侵权为由诉至法院,是双方未能协商解决的结果,两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并非是必经的诉讼前置程序,故此,该原、被告侵权纠纷属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范围,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足,该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违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侵权问题。参照《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从事电信线路建设,在路由选择时应尽量避开已建电信线路,并根据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与已建的电线线路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避免同路由近距离敷设”的规定和《河南省通信线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项“墙壁光(电)缆与其他光(电)缆平行时最小安全距离为0.15米,交越时最小安全距离为0.1米”的规定,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通信电缆建设在先,被告建设在后,在距离要求上被告有3处平行距,26处交越距违反了上述规定,未达到最小安全距离的规定。从民法精神上讲,这种距离的规定实际上是双方相邻关系正当处理的规则,一方违反,即是对他方权益的侵犯。原告系原建电缆产权人,被告系后建电缆产权人,被告方在已被本院现场勘验所确认的共计29处违规建设部分,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于法有据,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但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应以依据有关距离要求进行改建为宜,不宜拆除。

2004年7月24日,桐柏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河南省通信线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案作出判决:

被告铁通桐柏经营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原告通信桐柏分公司的侵权,排除对原告桐柏分公司通讯线路的妨碍。并于三十日内按照《河南省通信线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妨碍原告通信的29处通信线路予以改建。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