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精神病人持枪伤人谁担责
    日期:2015-03-18 点击:97次

    精神病人持枪伤人谁担责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又称监护人的责任,是指因未成年人或者患精神病而处于监护之下的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 领货凭证的法律属性
    日期:2015-03-18 点击:138次

    领货凭证的法律属性领货凭证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和作用,领货凭证的交付与货物的交付有相同的效力,收货人领取货物应当持领货凭证。本案中郑州东站在收货人没有领货凭证的情况下,向领货人交付货物,违背了运输合同的约定,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领货凭证是领取货物的证明,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这是由领货凭证的记名性和不可转让性决定的。本案中的承运人(到站)凭收货人出具的介绍信和担保书,将货物交给货票记载的收货人符合有关规定,不构成违约。

  • 监护权可以放弃吗
    日期:2015-03-18 点击:85次

    监护权可以放弃吗首先要明确监护权的性质。监护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由于监护人承担着保护和监督被监护人的义务,为完成该项义务,法律也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基于监护权的特殊性质,使得监护人不能因其单方意思表示任意抛弃、转让监护权。如有这样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因此,赵某夫妇不能因儿媳曾有放弃监护权的意思表示而认为其已丧失法定监护权。

  • 超市不能“偷一罚十”,“偷一罚十”不合法
    日期:2015-03-18 点击:181次

    超市不能“偷一罚十”,“偷一罚十”不合法从处罚的主体来看。超市没有做出处罚的权力,更没有罚款的权力。罚款从行政法的角度讲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行政处罚的主体应当是法定的,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一定级别以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各部位及直属机构、一定级别以上的人民政府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由此可见,超市不具制定罚款处罚主体资格。

  • 因劝酒致他人酒精中毒由谁担责
    日期:2015-03-18 点击:73次

    因劝酒致他人酒精中毒由谁担责关某并非故意伤害孙某,关某无过错,不应承担孙某的医疗费,应由孙某自负。理由是关某好意宴客,在用餐时,多劝客人饮酒是传统习俗。孙某在饮酒过程中其身体并无异常之处,席间虽互相敬酒,但其自身未控制酒量,导致醉酒。孙某因醉酒中毒致伤与关某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造成孙某的伤害完全是孙某自己没有把握好分寸所致。

  • 电话被盗打造成的损失应由谁负担
    日期:2015-03-18 点击:182次

    电话被盗打造成的损失应由谁负担郭某与邮电局之间成立的邮电通讯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按照电信部门的规定,电信线路的所有权属于电信部门,电信部门根据客户的申请,出租给客户使用。因此,电信线路的保护、管理、维修等工作,应当由电信部门承担。电信部门应当根据与客户签订的邮电通讯服务合同及时维护好线路,以便为客户提供良好的通讯服务。

  • 罐头瓶内吃出虫子构成侵权还是违约
    日期:2015-03-18 点击:131次

    罐头瓶内吃出虫子构成侵权还是违约对于本案,笔者认为张某销售有缺陷的产品,构成违约和侵权的竞合即行为人的违约行为既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侵权行为的有关法律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

  • 本案为何推定10岁女儿认父关系成立
    日期:2015-03-18 点击:138次

    本案为何推定10岁女儿认父关系成立本案争议焦点是确定被告和原告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为此,原告出示了房东的证言,证明林某和邓某曾租房共同居住过;二人在租赁房屋内的照片14张,证明双方是恋爱关系;医院诊断书,证明原告邓娜娜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住院手术。

  • 本案中胡某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日期:2015-03-17 点击:156次

    本案中胡某是否具有原告资格胡某不具有原告资格。理由是:胡某不是诉争房产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而丁某取得诉争房产符合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原则,市房管局在合理信赖基础上作出的过户登记行为并无过错,因此,胡某的损失与市房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政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故胡某不具有原告资格。

  • 本案是否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日期:2015-03-17 点击:68次

    本案是否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种意见认为,烟草公司虽被工商局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了行政处罚,但这种损害后果是由行政处罚造成的,行政处罚不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当驳回烟草公司的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案件,因农科业服务站和农化公司违约,导致烟草公司被行政处罚造成损失,需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