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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启用汽车驾驶辅助功能在道路上行驶的,仍构成危险驾驶罪

日期:2025-08-2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醉酒后启用汽车驾驶辅助功能在道路上行驶的,仍构成危险驾驶罪

参考案例:孙某迪危险驾驶案入库编号:2025-06-1-055-003 / 刑事 / 危险驾驶罪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3.08 / (2024)浙0212刑初290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8.11

裁判要旨

驾驶辅助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辅助系统激活后,驾驶人仍在实际执行动态驾驶任务,需要监管系统并始终参与动态驾驶任务以确保行车安全。行为人醉酒后启用汽车驾驶辅助功能的,属于驾驶机动车,其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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