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虽暂时离开事故现场,但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目的得,不属于“逃逸”
参考案例:徐某康交通肇事案入库编号:2025-02-1-054-001 / 刑事 / 交通肇事罪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2024.05.28 / (2024)粤1721刑初157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8.11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事故发生后,行为人及时报警并积极抢救被害人,虽然客观上有短暂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目的,在交警到达之时或之前即返回事故现场的,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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