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刘某、李某甲、李某乙诉龙某、翟某、陈某、李某丙、鲍某、解某、王某、耿某生命权纠纷案
——酒后无证驾驶导致副驾死亡,共同饮酒的组织者未尽到注意义务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某日晚,龙某组织李某丙、耿某一行八人聚会。其中,耿某机动车驾驶资格处于被注销状态,但其当日仍驾车载李某丙赴宴,龙某对此知情。翟某系聚会所在餐厅的经理,王某系龙某安排的司机。翟某、王某二人接受龙某的委托,由翟某收取车钥匙,由王某作为司机送饮酒者出行。其他参加聚会者皆同饮白酒。酒后,耿某拒绝王某载其回家,在耿某的坚持下,翟某向其返还了车钥匙,耿某带李某丙驾驶车辆离去,后发生交通事故,副驾驶位的李某丙死亡、耿某受伤。李某丙的家属张某、刘某、李某甲、李某乙将龙某、耿某及其他共同饮酒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
【生效裁判】
生效裁判认为,聚会当日,耿某驾驶资格系被注销状态,龙某对此知情。耿某当天与李某丙驾车前来,龙某更应对其加倍注意。虽然龙某辩称其已采取提供房间留宿、由翟某收取车钥匙、安排王某作为聚餐者出行司机等措施避免醉酒驾车等情况出现,但从事情的结果上看,耿某酒后仍利用从翟某处获得的车钥匙带李某丙驾驶车辆离去,并发生了交通事故。因翟某、王某在本次聚会中系接受龙某的指令完成工作,故翟某向耿某返还车钥匙以及翟某、王某未能有效阻拦耿某驾车离去的民事责任应由龙某承担。考虑到李某丙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耿某危险驾驶、且李某丙明知耿某醉酒仍同意乘坐其驾驶车辆,龙某为避免醉酒驾车的违法行为出现已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故耿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李某丙自身亦负部分责任,龙某的责任比例以 5%为宜,法院判决其赔偿7 万余元。
【典型意义】
相比于共同饮酒人,共同饮酒的组织者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共同饮酒的组织者在组织聚会前就做好了安全保障预案,如安排餐厅经理收取饮酒者的车钥匙,安排专门的司机送饮酒者出行。但共同饮酒人者在酒后拒绝司机送行,其拿到了车钥匙自行酒驾离开,最终发生交通事故。该共同饮酒的组织者虽预见了风险,但未确保其所做的安全保障预案得到准确、顺利的执行,法院认定其承担 5%的责任。此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法治”作为公民的行为准则,本案中的酒驾者驾驶证已被吊销,但其仍危险驾驶,不仅造成副驾死亡这一严重后果,给逝者家属遗留无法承受的精神痛苦,自身也遭遇牢狱之灾。社会公众应以此为戒,树立法治意识,对生命保持敬畏之心,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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