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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共同致害

高空坠物砸坏私家车,责任谁来担

日期:2023-02-0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高空坠物砸坏私家车,责任谁来担

张先生将私家车停放在所住小区楼下,早上上班时发现爱车被楼上坠物砸坏。其认为该楼宇的实际使用方为蓝天公司和建海公司,故将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车辆维修费用6万余元。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蓝天公司和建海公司并非涉案楼宇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请。

案 情 简 介

原告张先生诉称,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车辆损坏系楼上公共区域的天井盖板坠落所致,张先生认为蓝天公司和建海公司系该楼宇的实际使用方,应当承担车辆维修费用。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蓝天公司、建海公司辩称,该单位既非涉案楼宇的所有人、使用人也非管理人,并非适格被告,涉案楼宇均已由78户业主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该78户业未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责任;其次张先生车辆被砸当天系大风天气,风力达10-11级,系不可抗力;另外张先生车辆停放的地点并非停车区域,系其自身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

庭审中,法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涉案楼宇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该楼宇中的全部房产均已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该楼由78户业主所有,公共区域亦由78户业主共同共有。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人追偿。

双方的争议焦点为:

一是二被告是否为涉案楼宇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庭审中二被告均表示曾经是该楼宇的原始产权人,但经过不动产登记等手续,已经将涉案楼宇登记在78户业主名下,与该楼宇不再有关联,并非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另外,二被告仅承担根据业主或物业公司申请,向相关单位申请提取专项维修基金的责任,并非该楼宇的实际管理人。78户业主未委托物业公司管理,亦未成立业委会,故应当共同对公共区域发生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二是大风天气是否为该事件发生的不可抗力。庭审中,二被告主张事故发生时系大风黄色预警,天井盖坠落系不可抗力,由于张先生未将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对此,法院认为此次事故应当首先明确涉案楼宇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在明确责任人的前提下,再行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基于不可抗力,还是基于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的过错。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张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基于历史和政策等原因,部分福利房已由原单位将产权转移至全体业主,故原单位不再对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产负有管理责任,亦不是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此情况下,小区业主应当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或集体委托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本案中,如业主委托了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则物业公司作为涉案楼宇的管理人,在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也减轻了全体业主的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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