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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共同致害

同事间评价穿着问题引发群殴 参与者担责30%

日期:2022-12-05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同事间评价穿着问题引发群殴 参与者担责30%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未未,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夏日,董某去工地澡堂洗澡,路过宿舍门口时被同事邢某评论穿着不当,董某当即反怼,双方言语冲突后,继而引发互殴。互打过程中,双方关系较好同事也参与一起揪打,致董某受伤骨折。事后,董某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一万余元。董某要求邢某赔偿,而邢某辩解董某也是打架人,他自己也受伤了,不同意赔偿。经多次协商无果后,董某遂一纸诉状将邢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人身损害各项损失九万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身体权纠纷一案,综合考虑案涉纠纷发生时多人参与其中、结合事故发生的起因、董某、邢某在打架过程中的过错程度,酌定邢某对董某伤情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份的某天下午,董某下班后穿短裤去澡堂洗澡,路过正在宿舍门口喝酒吃饭的邢某时,邢某因董某穿着短裤问题对董某进行了评论,双方进而发生言语冲突,邢某上前打了董某,之后双方互殴。在互殴过程中,多人参与揪打,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手臂骨折、头部皮肤挫裂伤。上述治疗过程中,原告支出医疗费一万余元。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邢某因评论原告董某穿着问题而与其发生言语争执进而导致肢体冲突,之后发生多人揪打行为,原告在该冲突过程中受伤,被告承认在殴打过程打了原告的头部,但根据原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的内容可知其伤情并非被告一人造成。考虑到案涉纠纷发生时多人参与其中、原告伤情形成原因、结果,再结合事故发生的起因、邢某、董某在打架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伤情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审核,本院确认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五万余元,上述损失应由被告赔偿一万余元。法院根据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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