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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共同致害

饮酒者对于自身损害具有较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共同饮酒人未尽到注意义务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次要责任

日期:2025-04-2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孟某乙、孙某诉尚某甲、尚某乙、陈某甲、陈某乙侵权责任纠纷案

——饮酒者对于自身损害具有较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共同饮酒人未尽到注意义务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次要责任

【基本案情】

孟某甲、尚某甲、尚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系同事,某日下班后五人相约聚餐。席间,孟某甲与陈某乙拼酒,二人处于醉酒状态。饭后,尚某甲先行离开,尚某乙、陈某甲照顾孟某甲、陈某乙共同返回暂住地。尚某乙称饭店距离主路二百多米,中间途经一停车场,网约车只在主路上等待,故其与陈某甲决定将孟某甲、陈某乙抬至主路边,但因力气有限,只能分开分次抬。尚某乙与陈某甲先将陈某乙抬至停车场,再将孟某甲抬至停车场并安置在一辆车前,后将陈某乙抬至主路边,再返回停车场抬孟某甲,回去时发现孟某甲躺在过道中间,身上无明显外伤,故将孟某甲一起抬上网约车后返回暂住地。次日,尚某乙等人发现孟某甲有尿血情况,故将孟某甲送往医院,孟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孟某甲符合巨大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骨盆骨折、膀胱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机动车碾压可以形成。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孟某甲饮酒后倒在市场内路面时,被熊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辗轧后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熊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驶离现场。孟某甲之父孟某乙、孟某甲之母孙某诉至法院,要求熊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熊某对事故发生承担同等责任,责任比例为 55%。后孟某甲之父孟某乙、之母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尚某甲、尚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四人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

【生效裁判】

生效裁判认为,孟某甲与尚某甲等人聚餐饮酒,陈某乙与孟某甲拼酒造成双方均饮酒过量,处于醉酒状态。尚某甲在饮酒结束后先行离场未充分尽到照顾、护送、帮助等义务。尚某乙、陈某甲护送孟某甲返回暂住地,但在护送途中将孟某甲单独抬至无人看管的停车场,其照顾、护送措施明显不当。尚某甲、尚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未尽到全面的照顾、护送、帮助等注意义务,对于孟某甲的死亡均存在一定过错,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孟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过量饮酒后的风险应有预知和判断能力,过量饮酒引起自身损害结果,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尚某甲、尚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共承担 16%的责任,赔偿孟某甲之父孟某乙、之母孙某各项费用共计 32 万余元。

【典型意义】

一般而言,饮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自己的酒量和身体状况,对于过量饮酒可能造成损害后果应当有预见能力,其放纵自身饮酒具有较高程度的过错,应当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共同饮酒人违反注意义务的,则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次要责任。本案判决尚某甲、尚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各承担 4%的责任,既未苛责共同饮酒人承担过重责任,亦通过责任划分引导公众文明饮酒、互助互护,弘扬和谐、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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