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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共同致害

道听途说≠真相,网上发言别任性

日期:2023-03-24 来源:律政人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道听途说≠真相,网上发言别任性

互联网的“隐蔽性”让很多人放松了自我约束,躲在手机和电脑屏幕背后,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甚至辱骂他人,网络“口嗨”真的不用负责吗?

近日,华龙区法院孟轲法庭调解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被告通过原告中介公司联系去外地务工,后听说原告返还工友1000元打卡费,于是找原告理论,多次理论无果,被告便在抖音上发布了一些言论,于是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名誉,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官了解到,被告只是听说原告会返还1000元,便认为原告也该向自己返钱。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返还1000元费用问题,且被告只是听说就信以为真,还将此事发到网络上,影响了原告的名誉和信用。

法院认为,双方未约定返还打卡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在网上的言论确实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在李法官的释法明理及耐心疏导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什么是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具体人格权的一种,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列为一编,体现了我国对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作者: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孟轲法庭 李红权 冯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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