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景某乙、景某丙、景某丁诉王某、杜某生命权纠纷案
——饮酒后骑电动车摔倒死亡,共同饮酒人未尽到注意义务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某日晚,景某甲骑电动车至同事王某家中。王某带领其至邻居家聚餐,酒菜由王某提供,聚餐期间王某、景某甲均饮用白酒。23 时许聚餐结束,景某甲骑电动车返回宿舍,途中摔倒在路边,后脑有部分血迹。路人询问景某甲是否需要医疗急救,景某甲称不需要,并在他人搀扶下可自行行走。后路人联系到景某甲之妻张某,张某联系杜某安排员工骑电动三轮车将景某甲接回宿舍。后景某甲在宿舍昏迷,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称杜某为其与景某甲的雇主;景某甲之妻张某称其接到电话后与杜某联系,杜某称其安排人接回景某甲。景某甲之妻张某、之父景某乙、之子景某丙、之子景某丁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杜某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
【生效裁判】
生效裁判认为,景某甲对酒后骑行电动车的危险性应有充分判断和认知,其在醉酒情况下骑行摔倒,系造成事故身亡的直接原因,具有重大过错。王某与景某甲共同饮酒,其对于景某甲饮酒后驾驶电动车应当负有高度劝诫注意义务,这种义务来源于先前的共同饮酒行为,虽然该先行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景某甲驾驶电动车过程中发生事故,但是增加了景某甲驾驶电动车过程中受伤的危险性。王某明知景某甲驾驶电动车前来用餐,应当意识到景某甲用餐完毕后会驾驶电动车离去,亦应劝阻景某甲饮酒或者阻止景某甲酒后驾驶电动车。王某未尽到高度劝诫注意义务的不作为行为,与景某甲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杜某未组织参加聚餐,其积极联系员工接回景某甲,应属好意施惠行为。景某甲拒绝医疗急救,在他人搀扶下可自行行走并对答,杜某或其安排的员工难以知晓或判断景某甲存在需医疗救治的紧急情形,难以认定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经审理,法院判决王某承担 10%的责任,赔偿景某甲之妻张某、之父景某乙、之子景某丙、之子景某丁因景某甲死亡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 20 万余元。
【典型意义】
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及时提醒饮酒者不驾车,对醉酒者进行照顾、护送和救助等,如果共同饮酒人违反其注意义务,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景某甲的死亡暴露出部分公众对酒后危险行为的漠视,法院通过对共同饮酒人侵权责任的准确认定,倡导公众文明饮酒、安全饮酒的社会风尚,彰显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警示公众饮酒需有度,安全莫忽视,共同饮酒者应相互提醒、相互保护,共同构建安全、和谐的社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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