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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申请执行栏目内容包含: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 一文读懂:强制执行流程
    日期:2023-10-30 点击:8次

    一文读懂:强制执行流程判决生效后,若对方拒不执行,本人/本单位或代理律师可以先行查询和了解财产线索,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准备相关执行材料(生效判决等)提交至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会通知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同时也会通过执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果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根据财产类型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 浅谈执行程序中申请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
    日期:2023-10-30 点击:34次

    浅谈执行程序中申请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以后,未参加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发现同一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向执行法院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要求使债权得到公平受偿的制度。该制度对于保护多数债权人平等受偿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提高诉讼执行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中易混淆的四个问题
    日期:2023-10-30 点击:13次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中易混淆的四个问题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的问题,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对于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形下追加股东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各地高院也陆续发布了一些执行疑难问题解答、执行指引等文件予以指导,本文结合《变更追加规定》及山东高院、江西高院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对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易产生混淆的几个问题予以梳理。

  • 民商事执行案中的这十个期限
    日期:2023-10-26 点击:11次

    民商事执行案中的这十个期限申请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 执行案件“终本”后,法院还“管”吗?
    日期:2023-10-26 点击:15次

    执行案件“终本”后,法院还“管”吗?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支付宝账户、财付通账户、公积金账户等财产登记信息。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然能够查到财产,但是该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在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后,仍无结果。此时,人民法院会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关于强制执行的法律小知识
    日期:2023-10-26 点击:18次

    关于强制执行的法律小知识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 三次流拍后,债权人又不愿以物抵债,执行法院可否再启动新一轮拍卖或变卖程序
    日期:2023-10-26 点击:62次

    三次流拍后,债权人又不愿以物抵债,执行法院可否再启动新一轮拍卖或变卖程序在不存在过分拖延程序,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因此,贵州高院在案涉股权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经变卖仍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的情形下,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以实现案涉股权的公平变价,并未违反相关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

  • 执行程序中常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
    日期:2023-10-26 点击:110次

    执行程序中常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执行当事人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 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的,继受股东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日期:2023-10-25 点击:22次

    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的,继受股东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是否能追加为被执行人
    日期:2023-10-25 点击:29次

    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是否能追加为被执行人对于已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法律有明确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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