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申请执行 >>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原则

日期:2023-12-0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原则

(1)实体审查原则

不同于执行异议程序的形式审查原则,执行异议之诉需要对案外人主张排除执行的权利进行实体性审查。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对于标的物的权属可以一并提出确认权属的诉讼请求,但即使案外人未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在审查过程中,仍应当对于案外人是否对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或者案外人是否达到了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标准进行审查,应充分给予案外人举证的权利,并谨慎使用当事人自认原则,防止虚假诉讼。

(2)类型法定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形成的诉讼包括申请执行人请求许可执行的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请求排除执行的执行异议之诉,还有因诉讼保全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追加被执行人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及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这些诉讼类型均有相应的法律作为依据。

(3)兼顾效率原则

执行异议之诉受案件复杂程度的影响及一裁两审、被执行人不到庭等程序因素的影响,往往审判周期较长,对此类案件的审判效率有重大影响,且会延伸影响执行效率。因此,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过程中,一定要在实质审查的基础上兼顾审判效率,尽量避免诉讼周期过于冗长。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