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例
本案中,案涉银行账户资金系李某某罹患恶性肿瘤后的理赔款项,具有较强的人身专属性。另外,根据李某某提交的住院病案、门诊病历、收费票据、保险结算单、李某某的扶养人筹措治疗护理费用等材料可以看出,李某某罹患恶性肿瘤后需继续定期进行后续化疗,该疾病治疗并未结束,其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亦无证据证明李某某有其他财产或收入可用于支付后续化疗及照顾生活的必要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强制执行程序中基金财产独立性的审查标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的原理,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是为了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起的排除基金财产执行的异议,应当依照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在基金财产登记名义和实际权利归属不一致的情况下,应贯彻形式化审查原则,以基金协议约定判断基金财产的权属,避免错误执行侵害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单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执行案
承办检察官调阅李丽与贾涛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卷宗发现:诉讼中,李丽称,因为贾涛婚内出轨,二人于2017年12月离婚,二人的房产实际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成夫妻共同财产系表述错误。贾涛对此表示认可。淇滨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丽与贾涛对离婚协议书中的表述错误均无异议,案涉房产应当属于李丽的婚前个人财产,遂依据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约定,判决案涉房产为李丽的婚前个人财产。
买到手的二手车被查封,能否要求停止对车辆的执行?二手车的市场交易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同车辆具有不同的车况,二手车交易网站无法对案涉车辆作出精准估价,且实际成交价格与交易网站查询的价格差别不大,故对于邢某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庭审中,孙某陈述,车辆交付后因疫情封控原因导致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符合客观实际,法院予以采纳。故本案可以排除孙某与朱某恶意串通损害邢某利益的可能性。综上,孙某作为车辆买受人主张对案涉车辆享有所有权,要求排除对案涉车辆的执行,法院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注销时股东对未了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作出保结承诺的,应追加为被执行人
承诺替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的第三人破产,申请执行人请求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企业被吸收合并,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存续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执行人死亡后变更适格主体的审查规则和程序适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死亡的,虽然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遗产,法院也应变更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而不是直接执行遗产。即法院的执行不能绕过遗产管理人。在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可以吸收合并指定遗产管理人程序。
执行程序中追加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审查标准一是被执行人系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等形式;二是被追加主体为被执行人之普通合伙人,包括合伙企业的现任合伙人及“以协议签订时间”(债务发生时间)为判断标准而应对退伙前债务承担责任之已退伙合伙人;三是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即对被执行人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对能够执行的财产已经执行完毕,而债务仍未全部得到清偿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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