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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 执行异议之诉

北京某投资公司、某银行天津南开支行与天津市某研究所执行异议案

日期:2023-11-1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北京某投资公司、某银行天津南开支行与天津市某研究所执行异议案

【基本案情】

某银行天津南开支行与天津市某研究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6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了天津市某研究所向某银行天津南开支行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法律义务,但天津市某研究所并未履行上述义务,某银行天津南开支行遂申请强制执行,该执行案件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而终结。2017年1月19日,某银行天津南开支行与某资产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某银行天津南开支行将其对天津市某研究所的上述债权转让给某资产公司天津市分公司。2020年1月17日,某资产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北京某投资公司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某资产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将其对天津市某研究所的上述债权转让给北京某投资公司。受疫情影响,北京某投资公司急需回笼资金投入运营,但在其向天津市某研究所主张权利时,该研究所明确表示不认可北京某投资公司债权人的法律地位。为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督促债务人尽快履行义务,北京某投资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申请将其变更为上述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裁判结果】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执行异议案件后,立即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背景、事实等情况进行充分研判。为加快案件办理进度,合议庭在核实案件相关情况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决定运用在线庭审模式审理该案。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2020年4月29日,法院在线审理该案,并于5月19日作出执行裁定,变更北京某投资公司为上述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该文书生效后,北京某投资公司与天津市某研究所就债务清偿问题进行协商,最终,天津市某研究所对北京某投资公司的债权予以认可,并自动履行了债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疫情期间通过在线诉讼模式,最大限度便利京津冀当事人参与诉讼,维护涉京津冀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形势下,在线庭审既能有效减少人员流动,同时也为快速解决纠纷、及时兑现当事人诉讼权益提供了可靠支持。本案中,为切实维护京津两地企业的合法权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快速研判案件情况、高效利用互联网技术,用短短28天的时间解决执行异议,确认申请人债权利益,并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缓解了疫情给民营企业正常运转带来的巨大资金压力,为京津冀区域经济的恢复与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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