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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的类型

日期:2023-12-0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执行异议之诉的类型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形成执行异议之诉,首先要由案外人针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保全异议或执行异议,经过执行部门的执行审查程序,确认为执行行为异议或执行实体异议。对属于执行实体异议的,执行部门在执行审查程序中进行实体审查并作出执行裁定书,确认是否支持案外人的异议。根据执行裁定书的认定,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均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此,根据提起诉讼的不同主体,可以分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2)诉讼保全异议之诉。201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一类新型执行异议之诉:诉讼保全异议之诉。这类诉讼是指法院在本诉审理过程中,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异议申请的,法院应当依照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进行审查处理。

(3)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2016年1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要区分情况予以对待,大部分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仍然属于执行行为异议,通过执行复议程序处理。但部分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行为则会引发执行异议之诉。根据该规定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根据上述法条进行总结,在执行过程中,因追加被执行人而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2.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或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3.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5.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

(4)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执行分配方案,有权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可以提出反对意见。异议人收到反对意见后,可以在法定期间,针对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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