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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申请执行栏目内容包含: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 关于法院执行,这些你都应了解
    日期:2023-09-08 点击:40次

    关于法院执行,这些你都应了解当前,有很多朋友们对法院执行范围存在误解,最常见的就是认为自然人被执行人的近亲属、公司被执行人的关联公司都是执行的范围。根据相关执行法规,法院执行的财产只能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最常见的就是根据权利外观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还有被执行人合法占有的动产。成年被执行人亲属之间,不同公司之间均是人格独立、财产独立,除非主动履行或者承认其代持被执行人财产,否则法院不可以强制执行其财产。

  • 哪些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日期:2023-09-07 点击:29次

    哪些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申请执行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日期:2023-09-07 点击:38次

    申请执行应当提交哪些材料?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盖章;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 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请执行书已超过六个月仍未执行,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日期:2023-09-07 点击:50次

    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请执行书已超过六个月仍未执行,当事人应该怎么办?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 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期限?
    日期:2023-09-07 点击:21次

    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期限?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

  • 认为执行行为违法,能否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日期:2023-09-07 点击:21次

    认为执行行为违法,能否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 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应该在多少天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日期:2023-09-07 点击:33次

    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应该在多少天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会在多少天内作出裁定?
    日期:2023-09-07 点击:28次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会在多少天内作出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欠钱不还法院强制执行会怎么样
    日期:2023-09-06 点击:78次

    欠钱不还法院强制执行会怎么样如果没有可执行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情节严重的,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 未登记的车辆能否对抗债权人强制执行
    日期:2023-09-05 点击:135次

    未登记的车辆能否对抗债权人强制执行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二百二十四条、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车辆作为动产,其物权设立和转让,以交付为法定条件,是否办理登记仅是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案涉争议车辆基于《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由覃某交付给了田某某,故田某某为案涉车辆实际所有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田某某因未及时售出而未办理过户登记,并不属于可归责于买受人自身的过错,故田某某对诉争车辆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范某不得强制执行案涉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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